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经营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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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经营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公布日期】1995.03.16
•【字号】深人银发字[1995]第90号、深工商字[1995]第15号
•【施行日期】1995.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经营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深人银发字[1995]第90号、深工商字[1995]第15号
1995年3月16日)
市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规范证券经营行为,推动深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的规定,现将我市证券经营机构重新规范登记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3月24日起取消深圳证券业务部和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法人资格,证券业务部和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其总公司(银行)的全资非法人分支机构。
在取消法人资格后,其以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其它经济法律关系由其总公司(银行)承担,业务部和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变,其资本金改为营运资金,凡资金不是由其总公司(银行)全额出资的,或存在与其它单位合资及转让其经营资格的,应于1995年4月底前纠正,逾期不改者,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撤销该机构。
二、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一律实行法人登记,并按有限责任公司规范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券公司不得下设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但可以设立若干非法人的证券交易部。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律实行非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经其总公司明示授权,可以下设若干非法人的证券交易部。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证券兼营机构,可下设一个非法人的证券业务部和若干非法人的证券交易部。
五、凡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业务部或证券交易部,已注册为企业法人的,一律变更为非法人,变更登记工作从3月24日起到5月25日止(3月24日至4月24日办理本地证券商的变更登记,4月25日至5月25日办理异地证券商的变更登记),见本通知后,请向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证券经营机构登记注册程序
(1)凡已获批准的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文向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依法核准后,证券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调证券分公司颁发《营业执照》。
(2)凡已获批准的证券业务部和交易部,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试业批文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依法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
试业期满(三个月),符合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核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无法申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作出延长试业期限决定或书面通知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申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证券经营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填写的《登记注册申请书》;
(2)主办单位的章程,分公司设立证券交易部须提供其总公司授权投资申办的正式文件;
(3)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发照机关盖章确认);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批准文件;
(5)资金证明材料,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
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为300平方米以上;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八、证券经营机构的名称规范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法人证券公司和非法人的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律使用“……证券有限公司”和“……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名称;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设立的非法人证券经营机构一律按“证券业务部”或“证券交易部”名称予以核准。
(1)本市的证券公司其下属分支机构名称一律核准为“……证券公司+(字号)+证券交易部”。
(2)本市的证券兼营机构其下属分支机构名称核准为“证券兼营机构名称+(字号)+证券交易部(或业务部)”。
(3)外地来深圳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分支机构名称核准为“证券经营机构名称+深圳证券业务部”。
(4)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设立的交易部,其名称规范为“……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易部”。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异地会员因业务需要在深圳设立办事机构的,持下列
材料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办理注册手续:
(1)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
(2)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批准文件;
(3)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4)会员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发照机关盖章确认);
(5)会员单位下发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
证券交易所异地会员驻深办事机构统一使用“……公司深圳(证券)代表处”名称。
十、凡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或深圳(证券)代表处,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均属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查处。
十一、凡需重新变更登记的证券经营机构请按本通知限定日期前往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从本通知发布日起,原《关于证券经营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工商[1993]64号、深人银发[1993]316号)的联合发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