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彦娟、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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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彦娟、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2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安军侯军勇张向军
【审理法官】安军侯军勇张向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贾彦娟;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贾彦娟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贾彦娟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陈晓伟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陈晓伟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飞项修成陈晓伟
【代理律所】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彦娟
【被告】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贾彦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彦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贾彦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5元,减半收取32902.50元,由上诉人贾彦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0 05:59:26
贾彦娟、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4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贾彦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47053C。
法定代表人:王章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伟,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彦娟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正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20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彦娟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彦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彦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5元,减半收取32902.50元,由上诉人贾彦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张向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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