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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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关规定
公司要把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一项法定的程序性工作,在成立后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已经交付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签发出资证明书。
签发出资证明书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二)把握几个时机。
一是首次签发。
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等变更登记形式,被吸纳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出资人,在缴纳出资后应即时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是变更记载事项。
在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出资额增减、赠与、部分股权转让、继承人继承等事项发生,涉及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时,股东(或继承人)要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变更相关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的内容。
三是收缴注销。
在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等退出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解散的事项发生时,公司要及时收缴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处理。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
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
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
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
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
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
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
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
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
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
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
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
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