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访的弊端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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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访的弊端及对策
第一篇:浅谈信访的弊端及对策
浅谈信访的弊端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社会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呈上升趋势。

在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过程中,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绝大多数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

但目前情况下,也有一小部分群众在处理纷争过程中不是采取以上方法,而是采取另外一种应当说比较极端的方法解决问题―信访。

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聚众访、越级访、缠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信访已经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既重要又头疼的问题。

尤其是在每年的“两会”、重大事项期间,信访成为各级党政机关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样多的信访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

客观上确实存在行政执法不严、司法裁判不公、企事业管理不规范问题,但也存在信访人自身的认识问题,信访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不管信访的理由是否正当、手续是否完各、问题能否解决,用这种方式处理问题都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可谓是“百弊而无一利”。

首先,对于信访人来说,不但因信访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在信访过程中付出的艰辛有时超出正常人的想象。

有的为信访农田荒芜、有的为信访孩子辍学、有的为信访流落街头。

即使这样有的最终还是没有达到其所追求的目标。

有的虽然达到了自已的目的,但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很可能要大大超出其所得到的利益。

因此,对于信访人来讲选择这样一条解决问题的道路并非明智之举。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来讲,信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在信访过程中,由于信访人对所反映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其对处理单位失去信任感,双方的矛盾十分尖锐以致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在这种
情况下,信访人往往认为单单依靠本单位、本部门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制造更大的声势、聚集更多的人数、采取更过激的行为、使用更严厉的措词、到更高一级的党政机关信访才能达到其目的。

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他们往往采取阻拦党政主要领导车辆、关闭行政机关大门、在国家以及党政要害机关静坐等,扰乱了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

第三、信访对我国司法制度是一种挑战。

由于信访工作关系一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各级党政机关都把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并且把处理信访工作与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政绩直接挂钩,采用“一票否决”制。

各级各部门都对信访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有的还采取非常规的处理方法,已暂缓信访压力。

例如:有的为阻止信访而对信访人进行24小时监控,使信访人失去人身自由;有的为阻止信访而采取“收买”的方式,毫无原则地给信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些方法既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自愿”原则。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绝大多数能用法律所调整和制约,而信访则是撇开这些正常的解决渠道,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已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

同样,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来讲,对信访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工作。

这样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信访比打官司快、比打官司好解决、比打官司领导重视。

所以出现纠纷以后,不管有理没理先信访,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本身就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挑战。

正是由于信访的这种无序性和随意性,对于信访的管理十分困难,即使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信访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非常严峻,信访工作的前景仍不容乐观。

更为可悲的是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一种新的职业:他们以多年信访(或介绍信访)得到的“经验”为资本,专门对新的信访人“指点迷津”,并收取一定的介绍费用。

他们往往会告诉信访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应找那个单位,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单位领导的家住哪里,做什么样的车,车牌号是多少,什么时
间能找到,俨然一个“万事通”。

为这种无序信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本来十分严峻的信访形势更加复杂化。

如何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我谈三点看法:
一、正确对待信访,认真善待信访
目前,各级各部门对信访工作都比较重视,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处理信访的工作制度,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但从总体上看,每年的信访案件呈上升势头,因此信访工作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所谓“正确对待”就是要求大家用辩证的观点看待信访,我们既不能害怕信访,或者谈“访”色变,甚至为达到息访的目的而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任意采取办法进行处理;也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过低估计信访的危害性。

我们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信访,积极引导和帮助信访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到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加以解决,决不能犯“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的错误。

所谓“善待信访”就是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信访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勤政为民,求真务实。

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统一起来。

二、各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控制信访
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乏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虽包括信访人对执法行为的误解,但确实包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给信访找到了理由,也为信访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

因此,作为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工作依法而不违法。

同时,要根据行政相对人不同的文化程度、不同的心态、不同的原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减少对立情绪,增加沟通和理解。

这样,就能使很多的矛盾在非常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从源头上控制信访。

三、建立司法信访制度,用法制规范信访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是我国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是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其根本要求是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要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规定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动。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很大的进步,司法体系已逐步完善起来。

但对于信访工作来讲却存在一定缺陷,仅靠一部《信访条例》难以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比如:对恶意组织信访人员、无理信访人员没有相应的法制条款;面对此类信访,思想教育显得苍白无力。

也正是由于这一缺陷,目前情况下一些地方才发生和存在许多无序信访事件,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影响了社会稳定。

加快信访方面立法迫在眉睫。

信访是人民内部矛盾,信访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信访方面立法不仅能够规范信访秩序,扭转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而且有利于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避免矛盾上档升级。

加快信访方面立法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2011年10月26日
第二篇:浅谈信访的弊端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社会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使绝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其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

但目前情况下,也有一小部分群众在处理纷争过程中不是采取以上方法,而是采取另外一种应当说比较极端的方法解决问题—上访。

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所谓的“群体访”、“越级访”、“缠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非常重要和非常头疼的问题。

尤其是在每年的“两会”期间,上访问题将成为各级党政部门最敏感、最重要
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多的上访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将确实存在行政执法不严问题、司法裁判不公问题,企事业管理不规范问题,但也存在上访人自身的认识问题以及未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不管这种上访的理由是否正当、手续是否完备、问题能否解决,用这种方式处理问题都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可谓是“有百弊而无一利”。

首先,对于上访人来说,不但为上访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在上访过程中所受到的困难和艰辛有时超出正常人的想象,有的为上访而是农田荒芜、有的为上访而是孩子辍学、有的为上访而流落街头、有的为上访而妻离子散,更有甚者为上访而客死他乡。

但最终还是没有达到其所追求的目标。

有的即使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回想一下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很可能要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

因此,对于上访人来讲选择这样一条解决问题的道路并非明智之举。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来讲,上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在上访过程中,由于上访人对所反映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因此,其对处理单位失去信任感,双方的矛盾十分尖锐以致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上访人往往认为单单依靠本单位、本部门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制造更大的声势、聚集更多的人数、采取更过激的行为、使用更严厉的措词、到达更高一级的党政单位信访才能达到其目的。

所以,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他们往往采取阻拦党政主要领导车辆、关闭行政机关大门、在国家以及党政要害机关静坐,更有甚者还冲击国家有关党政部门、砸毁公共财物,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

第三、上访对我国司法制度来讲是一种挑战。

由于上访对于一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加上各级党政部门都把确保一方平安、稳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甚至有的地方把处理信访工作与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政绩直接挂钩,采用“一票否决”制。

因此,各级各部门都对上访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有的还采取非常规的处理方法,已达到暂缓上访的结果。

例如:有的为阻止当事人上访而将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使上访人员失去人身自
由;有的为阻止上访而采取“收买”的方式先给上访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些方法既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自愿”原则。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都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而上访则是撇开这些正常的解决渠道,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县解决不了去市里解决,市里解决不了去省里解决,省里再解决不了就进京上访。

同样,对于各党政部门来讲,对上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

这样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上访比打官司快、比打官司好解决、比打官司领导重视。

所以,对于出现纠纷以后,不管有理没理先上访,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本身就是对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伟大方略的挑战。

正是由于上访的这种无序性和随意性,对于上访的管理十分困难,即使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信访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仍非常严峻,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

更为可气的是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一种新的职业:他们已多年上访(或介绍上访)得到的经验为资本,专门对新的上访者“指点迷津”,并收取一定的介绍费用。

他们往往会告诉上访者对所反映的问题应找那个单位,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单位领导的家住哪里,做什么样的车,车牌号是多少,什么时间能找到,俨然一个“万事通”。

为这种无序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本来十分严峻的上访形势更加复杂化。

当前,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使全国人民尽快步入小康社会。

因此,社会稳定就显得尤其重要。

要解决好信访和上访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正确对待信访,认真善待信访。

目前,各级各部门对信访工作都十分重视,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处理信访的工作制度,并且还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但从总体上看,每年的信访案件人呈上升势头,因此信访工作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所谓“正确对待”就是要求大家用辩证的观点看待信访,我们既不能害怕信访,或者谈“访”色变,甚至为达到息访的目的而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任意采取办法进行处理;也
不能麻痹大意,掉于轻心,过小估计信访的危害性。

我们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信访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信访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到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加以解决,决不能犯“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的错误。

所谓“善待信访”就是要求我们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成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热情服务的良好风气。

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工作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
第三篇:浅谈信访的弊端及对策
浅谈信访的弊端及对策孙丕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社会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使绝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其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

但目前情况下,也有一小部分群众在处理纷争过程中不是采取以上方法,而是采取另外一种应当说比较极端的方法解决问题—上访。

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所谓的“群体访”、“越级访”、“缠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非常重要和非常头疼的问题。

尤其是在每年的“两会”期间,上访问题将成为各级党政部门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多的上访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将确实存在行政执法不严问题、司法裁判不公问题,企事业管理不规范问题,但也存在上访人自身的认识问题以及未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不管这种上访的理由是否正当、手续是否完备、问题能否解决,用这种方式处理问题都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可谓是“有百弊而无一利”。

首先,对于上访人来说,不但为上访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而且在上访过程中所受到的困难和艰辛有时超出正常人的想象,有的为上访而是农田荒芜、有的为上访而是孩子辍学、有的为上访而流落街头、有的为上访而妻离子散,更有甚者为上访而客死他乡。

但最终还是没有达到其所追求的目标。

有的即使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回想一下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很可能要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

因此,对于上访人来讲选择这样一条解决问题的道路并非明智之举。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来讲,上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在上访过程中,由于上访人对所反映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因此,其对处理单位失去信任感,双方的矛盾十分尖锐以致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上访人往往认为单单依靠本单位、本部门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制造更大的声势、聚集更多的人数、采取更过激的行为、使用更严厉的措词、到达更高一级的党政单位信访才能达到其目的。

所以,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他们往往采取阻拦党政主要领导车辆、关闭行政机关大门、在国家以及党政要害机关静坐,更有甚者还冲击国家有关党政部门、砸毁公共财物,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

第三、上访对我国司法制度来讲是一种挑战。

由于上访对于一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加上各级党政部门都把确保一方平安、稳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甚至有的地方把处理信访工作与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政绩直接挂钩,采用“一票否决”制。

因此,各级各部门都对上访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有的还采取非常规的处理方法,已达到暂缓上访的结果。

例如:有的为阻止当事人上访而将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使上访人员失去人身自由;有的为阻止上访而采取“收买”的方式先给上访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些方法既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自愿”原则。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都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而上访则是撇开这些正常的解决渠道,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县解决不了去市里解决,市里解决不了去省里解决,省里再解决不了就
进京上访。

同样,对于各党政部门来讲,对上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

这样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上访比打官司快、比打官司好解决、比打官司领导重视。

所以,对于出现纠纷以后,不管有理没理先上访,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本身就是对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伟大方略的挑战。

正是由于上访的这种无序性和随意性,对于上访的管理十分困难,即使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信访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仍非常严峻,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

更为可气的是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一种新的职业:他们已多年上访(或介绍上访)得到的经验为资本,专门对新的上访者“指点迷津”,并收取一定的介绍费用。

他们往往会告诉上访者对所反映的问题应找那个单位,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单位领导的家住哪里,做什么样的车,车牌号是多少,什么时间能找到,俨然一个“万事通”。

为这种无序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本来十分严峻的上访形势更加复杂化。

当前,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使全国人民尽快步入小康社会。

因此,社会稳定就显得尤其重要。

要解决好信访和上访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正确对待信访,认真善待信访。

目前,各级各部门对信访工作都十分重视,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处理信访的工作制度,并且还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但从总体上看,每年的信访案件人呈上升势头,因此信访工作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所谓“正确对待”就是要求大家用辩证的观点看待信访,我们既不能害怕信访,或者谈“访”色变,甚至为达到息访的目的而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任意采取办法进行处理;也不能麻痹大意,掉于轻心,过小估计信访的危害性。

我们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信访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信访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到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加以解决,决不能犯“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的错误。

所谓“善待信访”就是要求我们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成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热情服务的良好风气。

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到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工作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统一起来。

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做工作,主动化解矛盾。

二、各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信访。

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这其中虽包括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误解,但确实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给上访找到了理由,也为信访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

因此,作为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用国家赋予其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要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工作依法而不违法。

同时,要根据行政相对人不同的文化程度、不同的心态、不同的原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减少对立情绪,多增加一些沟通和理解。

这样,就能使很多的矛盾问题在非常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从根本上减少信访。

三、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

这应当说是我国文明程度的一大提高,使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

其根本要求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都要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的规定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动。

随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里很大的进步,司法体系已逐步完善起来。

但对于信访工作来讲却是一个缺陷,也正是由于这一缺陷,目前情况下在一些地方才发生和存在许多的无序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给社会治安形势带来隐患。

因此,首先要求加快信访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出台《信访法》。

在程序上规定信访人员应按照一定的级别归口逐级处理,信访人员不得以自己的意愿任意选择信访机关。

总之,在对待信访问题的具体处理过程中都做到有法可依,使其纳入法制轨道,彻底解决信访的混乱局面和无政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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