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护理依赖,后续生活护理费用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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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活护理费⽤如何计算?
【简要案情】
21岁的原告王某某系在校学⽣,其驾驶⽆号牌⼆轮摩托车与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客车发⽣交通
事故,致王某某受伤。

王某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亲、母亲轮流护理,⼆⼈均为农村户
⼝。

后经鉴定,王某某重型颅脑损伤,致右侧肢体偏瘫,上肢肌⼒Ⅱ级,下肢Ⅲ级,⽇常⽣活能
⼒严重障碍,鉴定为Ⅲ级伤残;左侧股⾻⼲粉碎性⾻折,膝关节功能障碍,鉴定为Ⅹ级伤残;颅
⾻缺损,鉴定为Ⅹ级伤残。

需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数1⼈。

【法官说法】
从本案中,王某某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等赔偿项⽬可根据相关证据材料
直接予以计算,但在后续护理费的计算上存在较⼤争议。

笔者认为,本案中部分护理依赖的后
续⽣活护理费⽤的计算应考虑以下⽅⾯。

⼀是护理标准的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规定,“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
⼯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
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本案中,原告⽆论是由其母亲
还是⽗亲护理,⼆⼈均为农村户⼝,按照上述规定应参照某市护理标准50元每天(1500元/⽉)计
算。

⼆是护理级别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当事⼈主张的护理费⽤仅为住院期间的护理
费⽤,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时,常常忽视对“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所谓护理依赖,按照公安部
下发的《⼈⾝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规定,是指⾝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
须经他⼈护理、帮助以维系⽇常⽣活。

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项⽬主要包括进⾷、床上活动、穿
⾐、修饰、洗澡、床椅转移、⾏⾛、⼩便始末、⼤便始末、⽤厕⼗⼤项。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评
定项⽬的得分情况分为完全护理依赖(⽣活完全不能⾃理)、⼤部分护理依赖(⽣活⼤部分不能⾃
理)和部分护理依赖(⽣活部分不能⾃理)。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曾对鉴定机构作出的原告的护
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但因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
实该鉴定结论存在《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其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

由此,本案中王某某的护理级别根据适⽤鉴定结果“部分护理依赖”确
定为三级护理依赖。

三是护理期限的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时⽌。

受害⼈因残疾不能恢复⽣
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年”。

该规定虽然对护理期限作出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有⼀定的难度,需要法官综
合考虑各种因素进⾏⾃由裁量。

就本案来说,王某某的年龄仅为21岁,青春年少,在交通事故
发⽣前⾝体健康,⽣活完全⾃理,不需要依靠⽗母照料;事故发⽣后,其重型颅脑损伤构成Ⅲ级
伤残,左侧股⾻⼲粉碎性⾻折、膝关节功能障碍和颅⾻缺损分别构成Ⅹ级伤残,⽣活部分护理依
赖。

综合考虑原告的年龄、健康状况,并参考其⽣活⾃理的范围,护理期限应确定为20年。

四是赔偿⽐例的确定。

关于护理依赖的赔偿⽐例存在两种规定。

⼀是国务院下发的《⼯伤保险
条例》(2010 修订)第三⼗四条规定,“⽣活护理费按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
或者⽣活部分不能⾃理3个不同等级⽀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 50%
、 40% 或者30% ”。

⼆是公安部下发的《⼈⾝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规
定护理依赖赔付⽐例为“完全护理依赖100% ;⼤部分护理依赖80% ;部分护理依赖50% ”。


者认为,该案中的赔偿⽐例应适⽤公安部50% 的标准。

在适⽤范围上,《⼯伤保险条例》(2010
修订)第⼆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和个体⼯商户的雇⼯,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中的范围规定,“本标准适⽤于⼈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系⼀名在校学⽣,既⾮职⼯也⾮雇⼯,且其是因发⽣交通事故才需护理依赖,为此赔偿⽐例应确定为50%。

综上,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后续⽣活护理费应为1500元/⽉×12⽉×20年×50%=180000元。

作者:⽇照五连法院许磊郑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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