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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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1.05
•【文号】保监寿险[2005]8号
•【施行日期】2005.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3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2005年1月5日保监寿险[2005]8号)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寿险公司筹备组、各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各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我会研究制定了《精算报告》。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4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2005年,各公司仍应按《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的要求,报送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不再报送《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
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要求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一:
精算报告填报说明
目录
总体说明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
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
a.表1—1—1: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实际提取额
b.表1—1—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法定最低标准
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
a.表1—2—1: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个人业务
b.表1—2—2: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团体业务c.表1—2—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银行保险业务
4)本年度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
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c.表2—1—3: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银行保险业务
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
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
4)业务利润分析表
a.表2—4—1: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b.表2—4—2:业务利润分析表——个人业务c.表2—4—3:业务利润分析表——团体业务d.表2—4—4:业务利润分析表——银行保险业务附:关于费用分摊方法的说明
5)再保险业务报告
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
b.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
6)特别业务报告
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
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
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
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
4)分红保险业务账目表(表3—3)
5)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4)
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
a.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
b.表3—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
第四部分:独立账户业务报告
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
2)万能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表4—1)
3)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报告
4)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表4—2)
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
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
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
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
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
第六部分: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及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报告
总体说明
一、精算报告由六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独立账户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及准备金/
资产充足性分析报告。
二、各公司应于次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精算报
告。
三、精算责任人在精算报告中,应当对本精算报告作出声明。
声明内容包
括: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本公司已按时完成本精算报告的上报。
本人×××作为精算责任人,对精算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签署了相关的声明报告。
本人认为精算报告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业务情况……。
”
四、若无特别说明,精算报告按如下要求填报:
1)填报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填报金额以人民币千元为单位;
3)每张报表均要求填写填报单位和填报日期,并有相关制表、复核和主管人员
的签章。
五、本精算报告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但不
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六、《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所附的“精算报表”、“精算报表填写说明”、“《责任准备金评
估报告》精算声明书”即行废止。
关于业务分类的说明
按承保方式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按保险责任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包括两全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其中:
1)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主合同及附
加合同,包括含全残责任、教育年金给付和养老金给付的两全保险合同;
2)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保险主合同
及附加合同;
3)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保险主合同及附
加合同;
4)人寿保险附加合同指附加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以残疾或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给付
条件,提供豁免保险费或提前保险金给付等补充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年金保险包括即期年金保险和延期年金保险。
对于延期年金保险可分为累积期和给付期两个阶段。
在约定的累积期末,延期年金合同可以提供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按约定进入年金给付期。
给付期内的年金保险合同,按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
年金给付包括以生存为条件(生存年金)、固定期限(固定年金)或两者的结合。
一般分期给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结算选择合同(Settlement Option)视为即期年金保险。
对于提供保险金给付的非即期年金保险,如果保险责任事先约定,没有明显的累积期与给付期的阶段划分的保险合同应视作非年金业务。
健康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其中:
1)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收入保障保险指以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保险。
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健康保险分为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大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包括含重大疾病责任的两全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指以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对于多种保险责任混合的保险合同,如果各保险责任可以分开的应尽量分开填报。
对于分开填报有困难的,按保险合同的主要责任填报。
具体填报过程中对于某一特定险种的归类存在困难与分歧的,以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最终解释为准。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
精算责任人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的声明,应涵盖如下内容:
1)关于精算责任人的描述,包括:
●姓名
●职位(总精算师/精算工作负责人)
●与公司的关系(雇员/顾问精算师)
●精算师资格
2)关于精算责任人工作范围和本声明报告涵盖项目(责任范围)的描述,例如:
“本人检查了年度报表(时间)中下列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所用的精算假
设和精算方法: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年金保险责任准备金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准备金
●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
……”
如果精算报告依赖他人提供的数据,需对此作出声明。
3)精算责任人关于2)中所列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的声明,例如:
“本人认为上述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
●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计算符合一般精算标准和精算原则
●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提供合理的准备
●与上一年度的计算基础和假设一致,除了……”
如果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和假设有重大变化,声明中应该予以说明。
4)精算责任人的签名及签名日期
5)附录: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计提基础的具体描述,要求精算责任人按保险业务类别对2)中所列项目选择适当的描述方式,以便能够清晰地阐明各业务分类的准备金计算基础,包括但不局限于: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假设(如:生命表、残疾率表和疾病发生率表,评估利
率);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精算方法(修正方法);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处理方法(如:年龄的确定方法、评估所采用的分组
方法和插值方法、次标准体业务的额外准备金等);
●具体险种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汇总表
┌────┬────┬───┬────┬──────┬────┐
│险种名称│评估利率│生命表│残疾率表│疾病发生率表│修正方法
│
├────┼────┼───┼────┼──────┼────┤
│││││││
└────┴────┴───┴────┴──────┴────┘
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
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包含分红保险业务和独立账产业务。
关于分红保险业务和独立账户业务的详细情况,在精算报告的分红保险业务报告和独立账户业务报告中有具体反映。
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按承保方式不同,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分开填报;按业务性质不同,直接业务、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分开填报;各保险合同按保险责任不同,依照年度报告总体说明中的分类分别填报,其中年金保险业务区分累积期内和给付期内。
对于万能保险合同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根据保险责任同样按上述分类填报。
有效保单责任准备金指为年末处于有效状态的保单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增值红利准备金及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相应的负债准备。
效力中止保单指处于合同效力中止期内的保单,即处于超过保费支付宽限期两年内,仍然具有恢复合同效力权利的保单;效力终止保单指超过保费支付宽限期两年以上,已经丧失恢复合同效力权利的保单。
对于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保单,保险公司虽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有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的负债要求。
效力中止保单准备金指为年末处于效力中止状态的保单的相关负债提存的责任准备金。
效力终止保单准备金指为年末处于效力终止状态的保单的相关负债提存的责任准备金。
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保单准备金由合同约定公司所相应承担的负债要求确定。
如果填报公司已将该部分金额计入其他负债项目,可以不在本责任准备金总表中反映,但必须在本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
对于区分上述两项准备金有困难的公司,可以在作出必要说明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应数额。
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同时填报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案责任准备金。
表1—1—1填报年末实际提取的保单责任准备金;表1—1—2填报相应的法定最低标准下的保单责任准备金数额。
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
本表为过去五个年度末实际提取保单责任准备金情况汇总表。
表1—2—1填报个人业务;表1—2—2填报团体业务;表1—2—3填报银行保险业务。
列“0年”填报本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数额,列“-1年”填报上年末数额,依此类推。
列“0年”中填报的数额应与表1—1—1中的相应数额一致。
历史数据的填报追溯至本精算报告生效之年度,对于本报告制度实施前的历史数据不作填报要求。
4.本年度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
表1—3记录本年度中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的变化及变化所引起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变化。
每一项评估基础的变更都要求逐一编号记录。
本年度新签发的保单
所采用的新的评估基础不属于变更的范畴。
对于每一变更,按下述要求填报:列(1):承保类型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
列(2):业务分类区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分类定义参照总体说明;
列(3):涉及业务范围给出变更所涉及的险种和保单的描述;
列(4):准备金科目指评估基础发生变更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科目,包括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
列(5):变更时间填报评估基础变更的具体时间;
列(6):变更前评估基础的简述;
列(7):变更后评估基础的简述;
列(8):原有(变更前)评估基础下,本年度末相应的保单责任准备金;
列(9):现有(变更后)评估基础下,本年度末相应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即本年度末实际提取额;
列(10):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变化额,等于列(9)减列(8)。
行A.1至行A.6为相关个人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行B.1至行B.6为相关团体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行C.1至行C.6为相关银行保险业务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变化的汇总。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只针对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一年的直接业务,不包括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
按承保方式的不同,保单变动情况按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
险业务分开填报。
表2—1—1填报个人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表2—1—2填报团体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表2—1—3填报银行保险业务的保单变动情况。
其中,表2—1—1个人业务表和表2—1—3银行保险业务表按保险责任的不同,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分类方法参见总体说明。
表2—1—2团体业务表按产品的特性,区分保障型产品与储蓄型产品分别填报。
保障型产品指保险责任主要为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如团体1年期定期保险;储蓄型产品指以储蓄功能为主基本没有保障元素的产品。
对于某一具体险种是属于保障型还是储蓄型,由填报公司自行判断确定。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1,表2—1—2和表2—1—3)的填报内容
(列):
●保单件数:填报主合同件数,对于附加契约不统计保单件数;
●承保人数(只适用于表2—1—2:团体业务):填报团体业务保单承保的被保
险人数,统计口径与保单件数相同;
●保额:填报当时的保险金额,而非保单生效时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包括以红利或其他形式增加的保额。
对于个人业务的年金保险和团体业务的储蓄型产品,保额填报相应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由业务对应的法定责任准备金确定。
对于附加契约,除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外,需填报相应的保额。
对于没有明确死亡保额,如死亡给付为返还保险费的产品,保额填报零。
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内容(行):
●年初有效(行1):填报各统计项目的期初值,应当与上年度的年未有效值一
致。
●当年增加包括:
行2.1新契约,指本年度承保且经过冷静期的新保单。
按合同约定,每年续
保的保单不作为新契约处理;
行2.2复效,指期初处于非有效状态且在本年度内复效的保单;
行2.3当年增值红利增加,填报本年度内以增值红利形式增加的保额;
行2.4当年保单责任增加,填报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增加的保额和年缴保
费;
行2.5其他,除上述(2.1到2.4)原因的当年增加;
行2.6当年增加小计等于以上各项(2.1到2.5)的合计数。
●当年减少包括:
行3.1给付终止,指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给付并且保险合同
终止的保单;
行3.2满期终止,指本年度内合同满期,保险责任终止的保单;
行3.3退保,指本年度内退保的保单;
行3.4失效,指本年度内逾期未缴保费(超过宽限期)或其他原因,处于失效
状态的保单;
行3.5其他,除上述(3.1到3.4)原因的当年减少;
行3.6当年减少小计等于以上各项(3.1到3.5)的合计数。
●年未有效(行4):等于年初有效(行1)+当年增加小计(行2.6)-当年减少
小计(行3.6)。
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本表按保险责任统计各险种的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分为人寿保险(包括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具体分类方法参见总体说明。
按承保方式的不同,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新单趸缴保费收入;
●首年保费收入小计:等于新单期缴保费收入+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以
上)+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
●首年标准保费收入小计:等于新单期缴保费收入+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
期以上)×10%+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一年期及一年期以内);
●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保费收入合计:等于首年保费收入小计+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标准保费收入合计:等于首年标准保费收入小计+续年保费收入小计。
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
本表统计各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分为个人代理,公司直销,保险专业代理,银行邮政代理,其他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
其中:
●个人代理业务指个人代理人或公司员工销售的业务;
●公司直销业务指保险公司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告或电话直接销售的业
务;
●保险专业代理业务指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公司销售的业务;
●银行邮政代理业务指由银行和邮政兼业代理销售的业务;
●其他兼业代理指非银行邮政兼业代理销售的业务;
●保险经纪业务指由保险经纪公司代理销售的业务;
●其他指非上述销售渠道销售的业务。
关于填报内容参见表2—3的说明。
4.业务利润分析表
本表是公司年度利润表关于各业务线的细分,能够反映公司对各业务线的利润情况。
按承保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按险种责任分别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反映公司的业务状况,设计如下业务指标:
●费用率(行11.1):等于营业费用(行2.13)÷保费收入(行1.1)
●佣金和手续费率(行11.2):等于[手续费支出(行2.10)+佣金支出(行
2.11)]÷保费收入(行1.1)
●首年期缴佣金和手续费率(行11.2.1):等于[手续费支出(行2.10.1)+
佣金支出(行2.11.1)]÷首年期缴保费收入(行1.1.1)
●首年趸缴佣金和手续费率(行11.2.2):等于[手续费支出(行2.10.2)+
佣金支出(行2.11.2)]÷首年趸缴保费收入(行1.1.2)
●续年佣金和手续费率(行11.2.3):等于[手续费支出(行2.10.3)+佣金
支出(行2.11.3)]÷续年保费收入(行1.1.3)
●净赔付率(行11.3)
只适用于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净赔付率=[赔款支出(行2.5)-摊回分保赔款(行2.6)+分保赔款支出(行2.8)+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行3.1)-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行3.2)]÷[保费收入(行1.1)+分保费收入(行1.2)-分出保费(行2.7)+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行3.4)-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行3.3)]
●营业税率(行11.4):只适用于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于营业税
金及附加(行2.12)÷保费收入(行1.1)
●综合率(行11.5):只适用于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于费用率
(行11.1)+佣金和手续费率(行11.2)+净赔付率(行11.3)+营业税率(行
11.4)
其中:
表2—4—1: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
表2—4—2:业务利润分析表——个人业务;
表2—4—3:业务利润分析表——团体业务;
表2—4—4:业务利润分析表——银行保险业务。
本部分内容的填报涉及营业费用、投资收益等非直接相关费用在各业务线间的分摊。
本报告对分摊的基础和方法不作硬性规定,可以由精算填报人自行确定合理的分摊基础,并且就其分摊基础给出明确的定义和说明,以供报告阅读者根据各公司提供的分摊标准对最终结果有准确的认识和理解。
5.再保险业务报告
再保险业务报告包括“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和“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
“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要求具体地描述公司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情况,
内容包括:
●精算责任人关于再保安排合理性和充足性的声明;
●各再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例如分保类别、自留额、最高限额以及相应之再
保险费率等信息;
●如果公司的再保险安排中包括财务分保的,要对所涉及的财务分保作出说
明。
“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记录本年度分出业务情况。
除财务分保外,每一分保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业务分类要求逐一编号,按下述要求填
报:
列(1):承保类型区分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
列(2):业务分类区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
意外伤害保险。
分类定义参照总体说明;
列(3):公司名称填报分出业务接受方(再保险公司)的名称;
列(4):分保类型填报分保合同的类型,包括法定分保、溢额分保(自动分保和临时分保)、共保、巨灾再保险等。
财务分保内容不在本表中反映;
列(5):分出保费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出保费,填报口径与
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6):分保佣金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佣金收入,填报口
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7):纯益手续费返还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按分保合同约定本年度的纯益手续费返还收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8):摊回分保赔款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摊回分保赔款收
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列(9):保单责任准备金抵扣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年末保单责任准备
金抵扣额;
列(10):分保业务净额填报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出业务本年度的分保业务净额。
分保业务净额=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纯益手续费返还)-摊
回分保赔款
行A.1至行A.6为相关个人业务分出业务情况的汇总;
行B.1至行B.6为相关团体业务分出业务情况的汇总;
行C.1至行C.6为相关银行保险业务分出业务情况的汇总。
“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记录本年度分入业务情况。
除财务分保外,每一分保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业务分类要求逐一编号,按下述要求填
报:
列(1):同表2—5—1;
列(2):同表2—5—1;
列(3):公司名称填报业务分入方的公司名称;
列(4):同表2—5—1;
列(5):分入保费为各编号所对应的分入业务本年度的分入保费,填报口径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