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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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2.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听证、调解、庭审、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二、为了切实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自即日起,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信访室、档案室暂时关闭。

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公告。

在此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如有立案、缴费、信访、档案查阅或提交诉讼材料相关需求的,可以通过“吉林移动微法院”微信公众号、吉林电子法院()等平台网上办理。

上网操作不便的,也可以通过邮寄立案信访材料(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或“邮寄信访”)或在工作时间拨打值班咨询电话办理。

我院将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和其他网上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来我院办理涉诉讼事项的,请一定做到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的相关检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六、涉及重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区域以及我市辖区以外的案件一律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以本院通知为准。

七、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尽可能采用网上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不见面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

确需约见的,应当事先询问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八、疫情防控期间,除当事人亲属和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庭审旁听外,其他人员应当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了解具体案件的庭审情况。

九、疫情防控期间,本院不组织集中执行活动,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敬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理解。

十、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以上内容,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予以理解并配合执行。

联系电话:*************
185****7013
邮寄地址:吉林省磐石市阜康西路299号,磐石市人民法院,邮编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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