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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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有何重要意义?在排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围绕《条例》相关问题,请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1.《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条例》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条例》规范了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规定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证监管。

同时,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提出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规定。

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省厅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机制,推进排污许可与环评审批、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回头看”,严格排查“应办证未办证”“应登记未登记”情况;组织开展排污许可核发、变更、延续、换证工作,确保发证和登记“全覆盖”。

此外,还将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系列政策、技术培训,提高排污单位和监管部门对《条例》的认识。

开展针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企业依证管理、守法排污。

2.排污单位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简而言之,就是对号入座、明确管理类别。

排污单位可根据自己所属的行业类别、工艺、生产规模等,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然后再按照要求步骤办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即可。

以生猪屠宰企业为例,年屠宰10万头及以上的属于重点管理,年屠宰2万头及以上至10万头以下的为简化管理,均应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屠宰2万头以下的则为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01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3、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
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5、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的说明材料。

02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和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2种情形,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1、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排污许可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许可重新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3.《条例》的特点是什么?
有哪些新的规定措施?
《条例》主要体现了两大特点:第一个是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公开排放信息,从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二个是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同时,《条例》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举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管理。

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二是要求持证排污和依证监管。

《条例》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排放要素、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

三是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各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四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数额的低限,从之前的低限10万元提升至目前的20万元。

比如,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条例》施行后,排污单位将受到哪些约束?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其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了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

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比如,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违法成本一览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不按证排污超标、超总量和逃避监管排污违法行为: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无组织排放和特殊时段排放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未落实排污管理规定违法行为: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法行为: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落实记录和报告制度违法行为: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监督检查要求违法行为: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

违法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取得排污许可
违法行为: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违法成本: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违法行为: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违法成本: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违法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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