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特区立法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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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香港特區立法會的組成、運作實踐看香港民主發展進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按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
法)的規定建立起來的。
它是一個在基本法指
導下對香港事務享有完全立法權的機關,是特
區政治體制主要架構之一,對維護香港特區的
繁榮穩定起了重要作用。
一、基本法設計特區立法會的基本原則
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主要有三大階
層———工商界、專業人士和中產階級、基層勞工
界。
因此,特區立法會的組成必須是多元化的,
要照顧各階層的利益,充分體現社會各界的“均
衡參與”。
此外,英國對香港的管治有140多年,
但在1985年前,立法局的議員全部是委任的,
只是到1985年才開始有一小部分議員由選舉
產生。
可以說香港的大部分市民對選舉制度不
很熟悉,缺乏經驗,這必然要有一個逐步接受、
學習和習慣民主選舉的過程。
因此,特區立法
會成員選舉必須有一個循序漸進逐步發展的過
程。
這些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對設計香港特區
立法會所達成的共識。
從這些共識出發,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關
於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
定明確規定: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由60人組成,
其中分區直接選舉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
10人,功能團體選舉30人;第二、三屆立法會
均由60人組成,其中第二屆分區直接選舉24
人,選舉委員會選舉6人,功能團體選舉30人,
第三屆分區直接選舉30人,功能團體30人。
此
外,基本法還規定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
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
中國籍的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也可以當選為議員,其所占比例不超過20%,
即可有12名議員屬此範疇之內。
這些規定反映
了社會各界“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利益的原
則。
基本法還規定:在特區成立頭10年內,第
一、二屆立法會選舉中,逐屆增加分區直接選舉
的議員席位,減少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席位,
到第三屆立法會,取消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由功
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各占一半。
而2007年以後立法會(即第四屆立法會及以後
各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
序,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
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
案。
這些規定表明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要
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
[中圖分類號]D676.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462(2002)03-0079-03
從香港特區立法會的組成、
運作實踐看香港民主發展進程
周建華
[摘要]本文闡述了香港基本法設計特區立法會的基本原則是社會各界“均衡參與”,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制
度。
從香港特區立法會的產生過程、組成以及運作實踐對這些原則進行了分析,說明這些原則是符合香港實際的,是
非常必要的,有利於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因此,在以後的立法會選舉模式上,應該繼續堅持這些原則,逐步推進民
主發展進程。
[關鍵字]香港特區立法會;“均衡參與”;循序漸進;民主發展
·80·《嶺南學刊》2002年第3期
規定,最終達到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由上可見,社會各界“均衡參與”,循序漸進
地發展民主制度是基本法設計特區立法會的基
本原則,這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的。
它
既保證了香港在高度自治下社會各界“均衡參
與”政治,維護了各階層的利益,同時又反映了
香港在實行選舉制度方面的實際情況,避免了
香港社會在政權移交的重大變化中發生劇烈震
動,維護了香港社會的穩定,這是符合香港廣大
市民的根本利益的。
二、立法會的產生和組成,充分體現了社會
各界“均衡參與”,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制度的
基本原則
依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區成立後,在
1998年5月24日和2000年9月10日先後進行
了第一屆和第二屆立法會選舉。
第一屆立法會
選舉時,全港分區直選登記的選民近280萬人,
5個直選選區有34張參選名單,共有81名候選
人角逐20個直選議席。
功能界別有28個(其中
勞工界3席),選民有12萬多人,有60名候選
人角逐30個議席。
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
會,有25名候選人角逐10個議席。
第二屆立法
會選舉時,全港分區直接選舉登記選民有306
萬人,5個選區共有37張名單,89人參選,競逐
24個議席;28個功能界別選民約17.4萬人,共
有57名候選人競逐30個議席;來自工商金融
界、專業界、勞工及社會服務界、政界4個界別
800名委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有10名候選人
競逐6個議席。
兩屆立法會選舉經過十分激烈
的競爭,最後順利選舉出立法會成員。
從選舉
的過程和結果來看,充分體現了社會各界“均衡
參與”,兼顧各階層利益,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
制度的原則,表現為:
(1)投票率高,創造了香港的一個新紀錄。
第一屆立法會選舉,共有149萬名選民投票,投
票率:分區直選為53.29%,功能界別為
63.5%,選舉委員會為98.75%。
而1995年立法
局選舉時,只有92萬多人投票,投票率在地方
選舉方面為35.9%,功能界別為40.2%,選舉
委員會為99.65% (香港《大公報》1998年5月
25日)。
從資料比較中可看到,特區第一屆立法
會選舉,無論選民人數和投票率,都創造了香港
的一個新紀錄,這是值得香港人驕傲和鼓舞的
成績。
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共有133萬名選民投票,投票率:分區直選為43.57%,功能界別為
50%,選委會達95%以上(香港《商報》2000年9
月11日)。
雖然在選民人數和投票率方面較上
屆低些,但其選民人數和投票率還是大大超過
了港英時期立法局的選舉。
這些投票情況表現
了香港回歸後市民比較踴躍參與政治,為建設
一個更加美好的香港而努力的精神。
(2)選出的立法會議員,來自社會各階層,
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一屆立法會功能界別選
出的30名議員,分別來自社會26個界別,其中
勞工界有3名議員,商界、工業界各有2名議
員,其它23個界別各1名議員。
第二屆立法會
功能界別選舉,選出的30名議員與第一屆立法
會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來自的界別情況基本相同。
而在分區直選的議員方面,第一屆立法會
直選議員20名,分別來自民建聯、民主黨、前
線、民權黨、街工等政團和非黨派人士。
第二屆立法會直選的24名議員,分別來自民建聯、港
進聯、民主黨、前線、職工盟、民協、街工和非黨派人士。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第一屆立法會
10名議員,分別來自民建聯、港進聯、自由黨和
非黨派人士。
第二屆立法會6名議員,分別來自
民建聯、港進聯、新世紀論壇和非黨派人士。
從立法會議員的組成情況來看,他們來自社會各
階層、黨派,能把社會各種不同的聲音和要求反
映到立法會,使立法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3)特區立法會選舉中直接選舉的成分逐
步增加,是符合香港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實際
情況的。
第一屆立法會直選議員是20名,第二
屆立法會的直選議員是24名,比首屆增加了4 個議席,但是參與投票的人數卻減少,出現這種
情況,雖然有許多原因,但其中有一點不可否認
的是,由於香港實行直選的歷史還很短,有不少
市民的民主參與意識還不太強烈,他們對政治
比較冷淡,只關心能否安居樂業,如果香港環境
不算太差,他們往往懶得去投票,這表明要提高
這些人的公民意識,使他們積極參與民主選舉, 熟悉選舉制度,還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以上表明,特區立法會的產生過程和議員
的組成,既充分體現了社會各界“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利益的原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同
時,又印證了基本法規定必須循序漸進地發展
民主制度的原則是完全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
三、立法會的運作實踐表明“均衡參與”、循序漸進原則符合香港的民主發展進程
從特區立法會選舉的結果來看,立法會議
員的組成不僅具有廣泛代表性,而且愛國愛港
力量明顯增強。
第一屆立法會直選以民建聯為代表的愛國愛港力量得票率有27%,取得5個
議席。
而以民主黨為主體的所謂民主派得票率是65.6%,取得14個議席。
但在1995年的立法局直選中,民建聯為代表的愛國進步力量得票
率只是15%,得2個議席,而民主派取得了17
個議席。
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直選連同其他部分的選舉,愛國愛港力量共41席,比1995年立法局選舉多了13席。
而民主派只占19席,比1995年立法局選舉減少了11席(香港《成報》1998年5月26日)。
第二屆立法會直選愛國愛港力量得票率30.5%,比首屆上升3.5%,取得
8個議席,比首屆多3個議席;而民主派得票率57%,比上屆下降8.6%,取得15個議席,比上
屆多1個議席;民主黨則比上屆少了一席,只有12席(香港《經濟日報》2000年9月12日)。
連同其他部分選舉,愛國愛港力量有40席,民主
派只有20席。
很顯然,在特區立法會中,愛國愛港力量明顯增強,並取得了大多數議席,這一選
舉結果表明廣大市民是信任基本法的,希望香
港社會穩定,因此,支援真誠為香港特區服務的
愛國愛港人士,對他們解決經濟民生問題寄予
厚望。
而那些反對基本法,凡事政治化,不重視
民生,逢中必反的人,必然會失去市民的支持。
由於愛國愛港力量在立法會中增強,所以
特區立法會產生後,在實踐基本法,配合特區政
府維護政局穩定,發展經濟,搞好民生等方面起
了重要作用。
如:特區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
會就居港權問題釋法一事,這明明是符合香港
實際,得到絕大多數市民所支持的。
因為,如果
依照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對居港權問題的判決,將有160萬的內地人士符合這一要求,湧入香港,這是超出香港社會承受能力的,
必然會影響香港經濟的發展,帶來社會的不穩定。
為了儘快解決居港權問題,特區政府決定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四
款及二十四條二款(三),但民主派議員卻偏偏
逆民意而行,大肆攻擊、反對。
當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議案時,多數議員在辯論中表達了對政府動議的支持,認為這樣有助於本港儘快解決居留權問題,
是合理、合法的。
但民主派議員卻在會上指責
政府的決定嚴重打擊香港的司法獨立,令政府
失去公信力,甚至提出要中止辯論的議案。
這
一動議經表決只有23票贊成,而反對的有34 票,最終遭否決。
在中止辯論動議被否決後,民
主派議員穿上黑衣拉隊離開會場抗議。
然而,
會議則繼續進行,經過辯論,政府提請全國人大
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議案最後以35票贊成, 2票
反對, 1票棄權,大比數獲得通過(香港《文匯
報》1999年5月20日)。
但是民主派議員並不甘心失敗,在幾天後的立法會上,再次提出反對人
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動議,遭到大多數議員
的反對,結果動議以大比數否決(香港《經濟日報》1999年5月27日)。
這說明立法會中的大多數議員是支持政府議案的,因為它符合民意,有
利於香港社會的穩定。
立法會中大多數議員是
愛國愛港的,他們擁護基本法,積極配合政府施政,對穩定香港社會,發展經濟,發揮了重要作
用。
同時,這些事例也給我們一些深刻的啟示:
(1)只有立法會中愛國愛港力量占多數,才能有
效地打擊那些反對基本法,唯恐香港不亂的民
主派議員對抗政府的種種言論和行為,保證立
法會的順利運作,使其能更好地發揮配合政府
施政,維護法治,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
要作用。
(2)立法會中愛國愛港力量能夠明顯增強,占大多數,這是在第一、二屆立法會選舉中,
落實基本法有關規定,兼顧各階層利益,社會各
界“均衡參與”的結果。
(3)立法會中要保持愛國愛港力量占大多數,起主導作用,就必須繼續堅
持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制度的原則。
●
(作者:中共廣東省委黨校黨史部副教授)
(責任編輯: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