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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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
订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4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
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法规修改的必要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于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规的制定,对于规范和促进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的规则也在不断创新,其中不少新经验、新举措已经写入法律法规之中。
我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修改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制定了代表法、立法法,我省也制定了立法条例、监督条例以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法规。
我省1988年制定的这部法规已实施了15年,有些规定已与实践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规定与以后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一致。
根据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践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使人大常委会议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是必要的。
二、法规修订草案起草的过程
根据《安徽省2003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3年3月开始,即着手对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认真地讨论、研究,多次召开委务会议,反复研究我省的实际和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法规,四易其稿,拟定了法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送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5月23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由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耿光宽主持了座谈会,并对该法规的修订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法规修订草案。
5月3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决定将该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对修订草案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法规结构的修改
根据立法技术的要求以及法规内容的要求,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的结构形式,删除了法规的目录。
现行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共5章28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6章40条。
其中,有4章保留了原有的章名,分别是: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言和表决。
新增加了2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六章附则。
鉴于地方组织法、我省监督条例对有关质询的问题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故将原来的第四章有关质询的内容删去。
在修改中对现行常委会议事规则中的20条规定予以保留,但对其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并扩展为23条;同时,增加了17条适应实践要求的新的条款。
(二)关于法规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1、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我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在第二章中对会议召开的程序作出规定,分别为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
关于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时间的问题,《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会议召开10日前”,但是,在《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有关机关的报告文本,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因此,为了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衔接问题,将新闻媒体公布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事项的时间规定为“会议召开7日前”。
按照法规适用原则,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本规则施行后,新闻媒体公布会议有关事项的时间以本规则为准。
2、为了对列席、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规范,根据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民旁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第二章作出规定,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一人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
3、根据地方组织法、我省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主任会议有关决定,为进一步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在第二章作出有关规定,即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根据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4、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如何处理,过去没有作出规范。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精神,在第三章中作出规定,即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5、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性法规案审次,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立法工作需要,对法规案审次及审次的决定作出具体规定,即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对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部分修改法规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的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
6、为了规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提高议事效率,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即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
再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
”
7、鉴于本次修改涉及面较大,增加条款比较多,是一次比较全面的修订。
从立法技术上是采用废止旧法,实施新法的形式。
因此,应当对修订后法规的实施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故在第六章附则中第四十条规定:“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序号的变动,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