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及补充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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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及补充休假制度
年休假及补充休假制度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通告
REFNO.: 致:全体员工
自:人力资源部
日期:2008年01月02日
关于:年休假及补充休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特对公司目前执行的年假制度做相应调整。
原年休假调整为:年休假+公司补充休假(以下简称为补充休假)年休假规定:
1、公司按国家规定给予年休假。
对于原年休假天数未满国家规定天数的按规
定予以补足。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公司补充休假(补充休假)规定:
1、原年休假天数超出国家规定的,多出部分调整为公司补充休假,享受与正常
工作期间相同工资收入。
补充休假中已包括了员工手册中未列出的国家规定
的其他假期。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特殊规定的,按照部门规定享受补充休
假。
2、员工试用期内即开始积累补充休假,但过三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补充休假,已经享受的扣回相应工
资:
全年缺勤达60天或以上的(全薪及扣薪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期、丧假各种假期及旷工合并计算);
当年被列为待岗培训的;
未通过试用期或在试用期内离职的。
4、补充休假必须在年休假用完后方可使用。
补充休假每年截止至12月31日,
不得结算成现金,也不得跨年度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的,须经各
级主管至总裁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申请制度:
1、年休假及补充休假的最小单位为1/2天。
2、员工休年假或补充休假应提前三天书面申请,5天及以上的应提前一个月书
面申请。
所有年休假及补充休假必须获得书面批准后方可享受。
未经批准,
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公司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及补充休假的日程。
当提出辞职后
的员工休补充休假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正常交接,公司有权取消未休的补充休
假。
本休假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2007年度生成且尚未休完的年假均为补充休假,至2008年3月31日截止,不得折算成现金。
本制度生效后,以前发放的员工手册及其附件中有关年休假制度与本规定存在冲突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