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直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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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直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8
•【字号】伊州政办发[2007]64号
•【施行日期】2007.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直农村户户通
电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6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州直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州直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意见
为推进州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6月17日在乌鲁木齐签署的《关于共同推进新疆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建设的会谈纪要》精神,现就州直开展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加
强电网规划,统筹安排电网建设,促进各电压等级电网同步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建设目标
解决州直2259户、1万多人不通电问题。
二、加强电网建设
(一)完善规划,积极推进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户户通电”工程纳入城乡各级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
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户户通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要及时调整,为工程建设提供用地。
各县市及乡(镇)场要统筹解决工程建设涉及的征地、线路通道、拆迁、清障、施工环境保障等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电网建设成本。
(二)拓宽“户户通电”工程建设筹资渠道
为加大对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时调整八县一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电力设施配套费用,以确保“户户通电”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确保州直电能安全供应。
三、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
(一)工程范围的界定
主要解决10户以上集中居住且符合当地政府长远规划、非临时性住户、距离10千伏电网供电电源在15千米以内的居民村。
(二)规划和项目核准
州直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纳入伊犁州直新农村建设规划。
开辟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的支持力度,简化
线路通道、土地征用等审批程序。
(三)资金筹措
1.伊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会谈纪要精神确定的筹措资金渠道来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确保按时完成工程任务。
2.各县市,各级财政、发展计划、税务、国土、林业、交通、畜牧、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资金、征地、林木砍伐、线路通道、补偿等相关手续,提供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工程造价。
3.发展计划部门要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管理办法》,确定由用电户承担的电能表及以下部分的设备材料统一的收费标准,印发后由“户户通电”工程所在地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与施工方协同收取,收费标准要张榜公布。
(四)物资采购、工程施工及验收
1.在州直“户户通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伊犁电力公司要完成新增的10千伏线路材料和配电变压器的招标采购工作;用户电能表及以下部分设备材料由地方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村民自行购买有进网许可证的产品,伊犁电力公司验收合格后用于工程之中。
也可以委托伊犁电力公司统一购买。
2.伊犁电力公司要严密工程组织、设计和建设工作,施工队伍通过招标产生。
电能表及以下设备产权归属用电户所有并由用电户承担维护费用。
工程建设标准应符合电力安全的有关规程、规定要求,原则上继续执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有关规定。
3.工程竣工后,由州直“户户通电”工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新疆电力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同时对外发布州直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建设成果及验收结论。
附:2007年伊犁州直“户户通电”工程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