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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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06
•【字号】余府办发[2006]12号
•【施行日期】2006.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二OO六年四月二日)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和《关于做好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的通知》(赣府厅字〔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估对象
县(区)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展自评的基础
上,省、市将对渝水区进行全面综合督导评估,市将对分宜县、仙女湖区、新余经济开发区进行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评分依据
㈠评估内容:
1、对渝水区人民政府进行全面综合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省教育厅根据赣府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制定的《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全部内容。
2、对分宜县人民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重点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教育经费实行县统筹情况;教师工资实行县统发情况;教师队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管情况;不得挪用、克扣、截留教育经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收费等情况;校园周边和学校安全情况;控辍保学等落实情况。
㈡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为《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评分细则》。
㈢评估重点:
督导评估的重点是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改委、财政、地税、物价、审计、公安、劳动、人事、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监察、建设规划、土地等)近3年(2003、2004、2005)特别是2005年的教育职责落实情况。
三、时间安排
1、3月23日,召开全市2006年教育督导工作会,明确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要求;
2、4月20日前各县级人民政府完成自评工作。
自评时认真准备好《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必备资料》规定的必备资料,并将填写好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统计汇总表、自评分数表和自评情况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行政楼402室);
3、4月下旬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督导组和有关部门人员完成市级对县(区)政府、管委会的督导评估;
4、5月21日-6月2日,迎接省人民政府对渝水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四、督导评估的检查范围
渝水区
㈠必检单位:
1、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改委、财政、地税、物价、审计、公安、劳动、人事、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监察、建设规划、土地;
2、区直属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教中心)、特教学校、示范性幼儿园(均含有关民办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社区教育、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
3、区所在乡镇政府及所属学校;
4、市直属学校。
㈡抽检单位:
2-3个农村乡镇政府(全区所有乡镇按自评成绩分成三类,各抽1个),其中抽检乡镇的初中、中心完小及示范(或中心)幼儿园必检,另检1-2所村小。
同时跑面察看2-3个农村乡镇政府及学校。
分宜县、仙女湖区、新余经济开发区
㈠必检单位:
县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发改委、财政、地税、物价、审计、公安、劳动、人事、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监察、建设规划、土地;
㈡抽检单位:
1-3个乡镇政府和学校及县政府(管委会)直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各一所。
五、组织领导
成立新余市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万筱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绪先、市教育局局长张荣生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分管领导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