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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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
辆的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皖马交罚〔2021〕1000294号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17613059120100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17613059300110
【处罚日期】2021.09.08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马鞍山市
【处罚对象】吴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6:53:26
皖马交罚〔2021〕1000294号
吴军我单位对其作出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3月25日09时30分左右,路警联合执法中马鞍山市交通运
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昊、冯清春,执法证号:34006492、34008771,在旅游大道路段发现吴军驾驶的马鞍山市华辉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黄皖E16477的货
车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驾驶员未当场称重,后于2021年06月04日09时00分左右,车主到霍里卸载场进行称重检测。

检测结果:该车为4轴车,车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限重为31.00吨,实际总重为72.70吨,超限 41.70吨,超限率134.51%。

该车运载物为沙子,可以解体。

驾驶员吴军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损害了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员身份证明及行驶证复印
件、壹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壹本从业资格证原件、壹份个人委托书等证实。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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