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卫生法学:学科定位、逻辑起点与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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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法学:学科定位、逻辑起点与体系建构
作者:陈伟伟刘毅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01期
〔摘要〕卫生法学是回应人民健康需求、国家健康法治而生的法学学科,其基本定位历经了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的理论变迁,并逐步摆脱传统部门法理论下的学科证成困境,开始在领域法学共识下实现规范的聚合与理论的建构。

卫生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首当厘清生命权与健康权之内涵与逻辑关系,以生命权为其逻辑起点,健康权为核心范畴来构筑卫生法学理论基石,在此基础上形成卫生法基本原理、公共卫生法、医事法的知识框架,并以此优化医事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教育教学模式与质量标准,促进卫生法学学科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卫生法学;领域法学;逻辑起点;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D91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2)01-0106-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法治中国背景下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标准研究” (BIA170183)
〔作者简介〕陈伟伟,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长沙 410083;
刘毅,西南医科大学教授,四川泸州 646000。

①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人民日报》2020年3月1日,第1版。

②陈云良、陈煜鹏、陈伟伟、况贞勇:《共享智识克时艰卫生法学创纪元——2020年度卫生法学研究综述》,《法治社会》2021年第4期。

③胡平仁:《卫生法学的逻辑起点与人文关怀》,《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一、论题的缘起:从健康需求到健康法治
新冠病毒的肆虐至今仍牵动着人类生命健康的神经。

在这场健康与法治的大考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党中央及国家领导人不止一次强调“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不止一次强调“坚持依法防控”,也不止一次强调“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①在此现实
动因下,2020年出现了卫生法学的研究热潮。

据有关学者统计,2020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CSSCI)数据库共刊发了305篇与卫生法学直接相关的文章,卫生法学研究呈现蓬勃发展之态势。

②然此番繁荣景象之下,卫生法学究竟是走向更好的“可持续发展”,还是仅为迎合热点的“一时喧嚣”,不禁让人深思。

诚然,社会热点能予一个学科以短暂发展动力,但热闹之余,需要回归卫生法学学科本身的建构之上。

对于卫生法学学科之发展,无论是理论研究抑或实践应用,均需明确其基本定位与逻辑起点,方能有体系性之建构。

否则,一味追逐热点的“就事论事”,而缺乏对于“共通性”的理论基础的思考,只会使这一学科成为一种缺乏逻辑的规范聚合,一如胡平仁先生所言,“表面的热闹掩盖的是学理的缺失和解释的乏力,更难以指引与规制医疗卫生科技和卫生法治实践”。


回顾当下我国卫生法学学科建设之研究,大多基于医疗卫生领域现实问题(如疫情防控、医患矛盾冲突、生命伦理规制缺失等等)对法治介入的需求而呼吁将卫生法学作为独立学科。

但更重要的是作为一门学科,若缺乏体系化的建构和深层次的学理论证,甚至于只停留在诸如“学科名称”这样一种外部争论上,陷入无意义的“内卷”,无疑将过度浪费研究资源。

[学界存在“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生命法学”“健康法学”等多种学科名稱主张,但是上述主张从未得到真正的定论,更多时候立场冲突超越了理性沟通,更造就了学科内部领域壁垒的形成,反而不利于学科根基性问题的统一与探讨。

参见王森波:《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生命法学探析》,《中国卫生法制》2009年第3期。

]虽然“现实诉求”是学科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在现实与回应之间,仍需要以学理为桥梁,进而形成“现实诉求-知识谱系-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才能更好地通过教育强国和人才强国来笃实健康中国、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为国家健康法治源源不断地供给生命力。

基于此,本文旨在从法学理论视角对卫生法学的学科定位、逻辑起点与知识体系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卫生法学的学科建设探寻作为共同体基础的“共通性”,以助该学科能够既在社会热点中“向上生长”,又能在法学理论体系中“向下扎根”。

二、学科定位:部门法的肢解与领域法的聚合
(一)传统部门法理论下卫生法学学科证成困境
卫生法学的学科定位,是卫生法学在法学知识谱系中立足之根本。

可以说,自卫生法学诞生之日起,便从未停止于法学学科分类体系中探寻其学科定位之尝试。

然由于卫生法学所调整之生命健康法律关系涵盖宪法、行政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在许多生命科技的前沿问题上,甚至不存在“有法可依”,而是需要从生命哲学、生命伦理之中探寻法律的介入空间,因此卫生法学是一门需要以跨部门、跨学科的视角来回应生命健康法律问题之学科。

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形成了以部门法理论来划分法学体系之惯例,部门法理论在我国之应用有其特定的历史成因和时代使命。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建设百废待兴,如何建设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具备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亟需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法律分门别类开展深入研究,部门法理论的划分推动了早期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深度化和精细化。

在理论上,部门法勾勒出一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框架,有助于学者们在这一副“骨架”之下不断为其增添“血肉”,促
进中国法律体系的有序、健全;在实践上,部门法理论亦成为许多法律实务部门设置机构、归类纠纷、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更成为高等院校设置法学研究生专业、划分法学研究方向等的基本框架。

可以说无论在理论层面抑或实务应用方面,部门法理论都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但是,部门法理论在推动法学研究深度分化的同时,过于僵化的划分标准亦造就了法学研究的另一困境,过度的部门主义倾向将法学研究和教育推向了“学术壁垒”,难以接触“现实地气”。

[黄家强:《从割裂到互融:领域法学的价值彰显与研究路径——以财税法学为例》,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48—67页。

]因为社会问题并不会按照部门法的逻辑和方式去呈现自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许多疑难、复杂、新兴的社会领域问题无法交由单一的部门法来作出回应,部门法之间的交叉、融合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一种趋势。

因而一种新的具备整体性、交叉性、多维性的法学研究范式开始被提出,相应地产生了以特定社会领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新兴法学学科,如财税法学、金融法学、航空航天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以及卫生法学等等。

然而,受制于传统部门法“一统天下”的现实约束,这些新兴学科一度被肢解、划分成不同部门法下的研究内容并被设立于不同部门法学科之下。

以卫生法学为例,在早年各大高校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便产生了如民商法学(医事法学)、行政法学(卫生法学)等专业设置,这种划分方式一度使得有志于从事新兴法学领域专门性研究之莘莘学子只能受制于部门法下的专业限制而将研究视域和方法限缩于相应的二级学科之下,难以实现新兴法学学科所承担的整体性、交叉性、多维性研究的时代使命。

部门法的盛行也一度让新兴法学学科走向一种意欲证其学科之成立必先证其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偏颇逻辑,以至于早期许多学者力主将上述新兴法学论证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将新兴领域法学学科论证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文献参见来小鹏:《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网络法》,《法学杂志》2019年第11期;朱琳:《论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卫生法学也难以幸免。

[高春芳:《卫生法学学科建设未来思考》,中国卫生法学会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论文,北京,2014年10月19日。

]亦有学者从“部门法划分标准”入手,希望通过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传统划分标准之上塑造新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以为新兴法学学科开辟进入部门法体系的路径[何文杰:《多次多维立体层面式的部门法划分方法及其运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3期。

],但是这种削足适履式地将卫生法学等新兴学科“硬塞”进部门法体系的做法既破坏了部门法的固有理论,亦忽视了新兴学科复合性、交叉性、整体性的本质特征,一如王晨光先生所言,“卫生法学是否能被认可为独立的部门法并不重要,那不过是行政决策的纸面结果,而非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

真正重要的是这些学科是否具有独特的社会调整领域和系统地回应社会重大问题的能力”[王晨光:《时代发展、学科交叉和法学领域拓展——以卫生法学为例》,《应用法学评论》2019年第1辑。

],也正是在这种对传统部门法理论“入之无门”却又“弃之可惜”的尴尬境地中,亟需一种全新的理论来解决包括卫生法学在内的新兴法学学科定位问题。

(二)领域法学:卫生法学学科新定位
卫生法学乃“领域法学”,系自刘剑文先生提出“领域法学”理论以来[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卫生法学界所形成的基本共识,亦是当下卫生法学所确立的新的学科定位。

[乐虹、沈梦雪:《新时代领域法学理论对卫生法发展与完善的启示》,《中国卫生法制》2020年第4期。

]领域法学是指“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

]它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固守“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逻辑进路,而是以社会现实问题为导向的跨部门规范聚合,旨在运用多部门、多学科的方法共建社会重大领域的法治生态,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独立学科。

对于卫生法学系领域法学这一论题之展开,可从如下三个方面予以阐释。

其一,领域法学理论并不限于新兴领域。

虽然领域法理论之诞生有赖于诸如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新技术产业对当代法治之叩问,但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本身具有开放性,许多社会传统领域,亦可予以借鉴。

所谓传统与新兴之区别,不过系领域产生时间之短长与技术应用之成熟与否罢了,过分执着于此无疑是孤立的、片面的。

领域法学所强调之“领域”,是因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复杂化所形成的由相同或相近性质的行业、技术以及社会活动共同组成的社会生态圈。

伴随着时间的推移,某一领域中被社会广泛采纳、认可、应用的部分或将转化为传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领域不会产生“新兴之物”。

以卫生法学为例,其既涉及对传统医疗领域之调整,如对传统中医药、常规临床医疗服务之规定;亦涉及新兴医学技术与医学理念之规制,如代孕技术、基因编辑等等,甚至于传统医疗之中亦不断产生新的事物,如新药的研发、新的疾病诊断方式、治疗方式的提出等等。

因而对领域法学之理解,固然不可忽略新兴领域对其激发与促进之功劳,但更当以社会分工所形成之不同部类或共同体为核心,而非固守“传统”与“新兴”之藩篱。

[刘剑文、胡翔:《“领域法”范式适用:方法提炼与思维模式》,《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

]
其二,领域法学之边界当保持适当的开放性。

领域法学以其多部门、多学科、多方法融合的开放性体系优势来为现实问题开疆辟土,但是对于“问题”本身是否归属于本学科之畛域亦常出现困惑。

事实上,许多问题不仅会出现多部门、多学科交叉,亦会出现多领域的交涉现象。

以医学人工智能为例,医疗人工智能既涉及医学学科又涉及人工智能学科,那其法律问题究竟该归属于卫生法学领域还是人工智能法领域呢?这样的纷争是否也会造就类似于部门法之争般的领域法之争,开始对“领域”进行“封疆划土”,造就新的“学术壁垒”呢?所以,当我们理解一个具體领域法学与其他领域法学之边界时,须保持适当的开放性,一个领域法学内之问题并不排斥相关领域的介入与共研,正如医疗人工智能既可以从卫生法学视角去考察,亦可以是人工智能法学领域之研究对象,领域法学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能够为解决现实问题整合资源,集众智之力,解社会之急。

其三,领域法学是与部门法学、理论法学共存的第三条法学体系划分路径。

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理论法学之间并非“非此即彼”之关系,领域法学的提出并非要“取代”部门法学,而是成为与部门法学、理论法学共存的第三条法学研究路径,共同完善现有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体系。

[刘剑文:《超越边缘和交叉:领域法学的功能定位》,《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4日,第5版。

]当下,除了以法理、法哲学、法律史等整体性的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和以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为划分标准的部门法学之外,领域法学的加入能促使整个法学体系更加鲜活与完善。

这三种路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

理论法学于基础之地位与部门法学、领域法学相互关联,是对部门法学、领域法学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抽象提炼与升华,因而其不仅有统摄整体法的一般法理学、法哲学,亦有部门法理学、法哲学与领域之法理学、法哲学之分;而部门法之中,除了传统的法教义研究外,亦不排斥对部门法理学与涉及该部门法的所有社会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领域法学则是将目光聚焦于特定社会领域,整合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中所有与本领域相关的资源,形成体系化的整体性研究。

由此,理论法学奠定基础,部门法学纵向深耕,领域法学横向整合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而又各自具备独立性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体系,无疑将更有利于法学真正地走向社会之中。

部门法的盛行也一度让新兴法学学科走向一种意欲证其学科之成立必先证其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偏颇逻辑,以至于早期许多学者力主将上述新兴法学论证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将新兴领域法学学科论证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文献参见来小鹏:《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网络法》,《法学杂志》2019年第11期;朱琳:《论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卫生法学也难以幸免。

[高春芳:《卫生法学学科建设未来思考》,中国卫生法学会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论文,北京,2014年10月19日。

]亦有学者从“部门法划分标准”入手,希望通过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传统划分标准之上塑造新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以为新兴法学学科开辟进入部门法体系的路径[何文杰:《多次多维立体层面式的部门法划分方法及其运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3期。

],但是这种削足适履式地将卫生法学等新兴学科“硬塞”进部门法体系的做法既破坏了部门法的固有理论,亦忽视了新兴学科复合性、交叉性、整体性的本质特征,一如王晨光先生所言,“卫生法学是否能被认可为独立的部门法并不重要,那不过是行政决策的纸面结果,而非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

真正重要的是这些学科是否具有独特的社会调整领域和系统地回应社会重大问题的能力”[王晨光:《时代发展、学科交叉和法学领域拓展——以卫生法学为例》,《应用法学评论》2019年第1辑。

],也正是在这种对传统部门法理论“入之无门”却又“弃之可惜”的尴尬境地中,亟需一种全新的理论来解决包括卫生法学在内的新兴法学学科定位问题。

(二)领域法学:卫生法学学科新定位
卫生法学乃“领域法学”,系自刘剑文先生提出“领域法学”理论以来[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卫生法学界所形成的基本共识,亦是当下卫生法学所确立的新的学科定位。

[乐虹、沈梦雪:《新时代领
域法学理论对卫生法发展与完善的启示》,《中国卫生法制》2020年第4期。

]领域法学是指“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

]它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固守“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逻辑进路,而是以社会现实问题为导向的跨部门规范聚合,旨在运用多部门、多学科的方法共建社会重大领域的法治生态,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独立学科。

对于卫生法学系领域法学这一论题之展开,可从如下三个方面予以阐释。

其一,领域法学理论并不限于新兴领域。

虽然领域法理论之诞生有赖于诸如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新技术产业对当代法治之叩问,但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本身具有开放性,许多社会传统领域,亦可予以借鉴。

所谓传统与新兴之区别,不过系领域产生时间之短长与技术应用之成熟与否罢了,过分执着于此无疑是孤立的、片面的。

领域法学所强调之“领域”,是因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复杂化所形成的由相同或相近性质的行业、技术以及社会活动共同组成的社会生态圈。

伴随着时间的推移,某一领域中被社会广泛采纳、认可、应用的部分或将转化为传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领域不会产生“新兴之物”。

以卫生法学为例,其既涉及对传统医疗领域之调整,如对传统中医药、常规临床医疗服务之规定;亦涉及新兴医学技术与医学理念之规制,如代孕技术、基因编辑等等,甚至于传统医疗之中亦不断产生新的事物,如新药的研发、新的疾病诊断方式、治疗方式的提出等等。

因而对领域法学之理解,固然不可忽略新兴领域对其激发与促进之功劳,但更当以社会分工所形成之不同部类或共同体为核心,而非固守“传统”与“新兴”之藩篱。

[刘剑文、胡翔:《“领域法”范式适用:方法提炼与思维模式》,《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

]
其二,领域法学之边界当保持适当的开放性。

领域法学以其多部门、多学科、多方法融合的开放性体系优势来为现实问题开疆辟土,但是对于“问题”本身是否归属于本学科之畛域亦常出现困惑。

事实上,许多问题不仅会出现多部门、多学科交叉,亦会出现多领域的交涉现象。

以医学人工智能为例,医疗人工智能既涉及医学学科又涉及人工智能学科,那其法律问题究竟该归属于卫生法学领域还是人工智能法领域呢?这样的纷争是否也会造就类似于部门法之争般的领域法之争,开始对“领域”进行“封疆划土”,造就新的“学术壁垒”呢?所以,当我们理解一个具体领域法学与其他领域法学之边界时,须保持适当的开放性,一个领域法学内之问题并不排斥相关领域的介入与共研,正如医疗人工智能既可以从卫生法学视角去考察,亦可以是人工智能法学领域之研究对象,领域法学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能够为解决现实问题整合资源,集众智之力,解社会之急。

其三,领域法学是与部门法学、理论法学共存的第三条法学体系划分路径。

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理论法学之间并非“非此即彼”之关系,领域法学的提出并非要“取代”部门法学,而是成为与部门法学、理論法学共存的第三条法学研究路径,共同完善现有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体系。

[刘剑文:《超越边缘和交叉:领域法学的功能定位》,《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月4日,第5版。

]当下,除了以法理、法哲学、法律史等整体性的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和以
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为划分标准的部门法学之外,领域法学的加入能促使整个法学体系更加鲜活与完善。

这三种路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

理论法学于基础之地位与部门法学、领域法学相互关联,是对部门法学、领域法学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抽象提炼与升华,因而其不仅有统摄整体法的一般法理学、法哲学,亦有部门法理学、法哲学与领域之法理学、法哲学之分;而部门法之中,除了传统的法教义研究外,亦不排斥对部门法理学与涉及该部门法的所有社会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领域法学则是将目光聚焦于特定社会领域,整合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中所有与本领域相关的资源,形成体系化的整体性研究。

由此,理论法学奠定基础,部门法学纵向深耕,领域法学横向整合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而又各自具备独立性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体系,无疑将更有利于法学真正地走向社会之中。

部门法的盛行也一度让新兴法学学科走向一种意欲证其学科之成立必先证其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偏颇逻辑,以至于早期许多学者力主将上述新兴法学论证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将新兴领域法学学科论证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文献参见来小鹏:《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网络法》,《法学杂志》2019年第11期;朱琳:《论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卫生法学也难以幸免。

[高春芳:《卫生法学学科建设未来思考》,中国卫生法学会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论文,北京,2014年10月19日。

]亦有学者从“部门法划分标准”入手,希望通过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传统划分标准之上塑造新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以为新兴法学学科开辟进入部门法体系的路径[何文杰:《多次多维立体层面式的部门法划分方法及其运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3期。

],但是这种削足适履式地将卫生法学等新兴学科“硬塞”进部门法体系的做法既破坏了部门法的固有理论,亦忽视了新兴学科复合性、交叉性、整体性的本质特征,一如王晨光先生所言,“卫生法学是否能被认可为独立的部门法并不重要,那不过是行政决策的纸面结果,而非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

真正重要的是这些学科是否具有独特的社会调整领域和系统地回应社会重大问题的能力”[王晨光:《时代发展、学科交叉和法学领域拓展——以卫生法学为例》,《应用法学评论》2019年第1辑。

],也正是在这种对传统部门法理论“入之无门”却又“弃之可惜”的尴尬境地中,亟需一种全新的理论来解决包括卫生法学在内的新兴法学学科定位问题。

(二)领域法学:卫生法学学科新定位
卫生法学乃“领域法学”,系自刘剑文先生提出“领域法学”理论以来[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卫生法学界所形成的基本共识,亦是当下卫生法学所确立的新的学科定位。

[乐虹、沈梦雪:《新时代领域法学理论对卫生法发展与完善的启示》,《中国卫生法制》2020年第4期。

]领域法学是指“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

]它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固守“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逻辑进路,而是以社会现实问题为导向的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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