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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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点
一、易燃易爆仓库
1.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相关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储存仓库。

2.甲、B类仓库不设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

3.甲、B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a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m。

5.甲级仓库至厂外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小于20m,到厂内主要道路
路边距离不应小于10m,到次要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5m。

6.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当一座仓库的占地
面积小于300m2时可设置1个门。

通往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B级
防火门。

7.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C类货物仓库共用一栋楼,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8.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
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应采用无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9.库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每隔15m设一台可燃气
体检测器,与其覆盖范围内任何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7.5m。

10.可燃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检测介质的密
度和周围条件确定。

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的密度时,可燃气
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0.5~2m;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0.3~0.6m。

1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进入甲、乙类
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叉车应配备安全装置,以防止火花飞溅。

12.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水燃
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提供防止浸水损失的设施。

13.爆炸物不得与其他物品一起储存,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
全距离。

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炸药混合、氧化剂、易燃物品、自
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
同储存;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

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1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一起储存,
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6.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产品必须存
放在单独的专用仓库中。

17.潮湿情况下的易燃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中。

18.甲醇、乙醇、丙酮等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19.袋装硝酸铵仓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20.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次有机氧化剂必须单独存放,但
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
须分别专库储藏。

21.通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屏障,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
烧材料分隔。

22.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合并或产
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内。

其包装应采取避光
措施。

23.堆叠。

(1)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

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高15cm 以上。

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易溶吸潮商品的缓冲高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2)通常,堆叠高度不超过3m。

(3)堆叠间距:
①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
②分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
③墙距离大于或等于30cm;
④列间距大于或等于10cm;
⑤堆栈间距大于或等于10cm;
⑥顶部距离大于或等于50cm。

24.每天对仓库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易燃物应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

25.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

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

桶内的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上滚动。

26.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应在仓库外进行。

27.区域内储存的物质应设置储存物质名称标签。

28.仓库门口设置静电释放球。

29.库房应在地面上,无火花。

30.仓库周围应无杂草和易燃物。

31.仓库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32.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3.按规范设置消防设备。

二、易燃易爆罐区
1.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适用状态。

2.气体检测器设置:当检(探)当测量点位于释放源年最小频率风向的迎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3.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检测介质的密度和周围条件确定。

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的密度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0.5~2m;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0.3~0.6m。

4.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要储罐必须配备紧急切断装置。

5.不可燃固体防护墙。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甲、水平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0.8m。

7.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周围应设置不可燃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中的储罐布局不得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lOOO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4)立式储罐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而且其高度应为1.0~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消防人员进出防火堤的台阶应设置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配备防火堤或防火屏障。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7)在雨水沟穿过防火堤的地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液体流出防火堤。

(8)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向上两个相邻人行道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8.罐区进出口设置静电放电球。

9.应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储存材料MSDS。

10.按规范要求喷涂、洗眼器并保持完好。

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和办公区分开布置。

12.甲B、B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配备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13.A、B类储液罐至厂区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小于15m,到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14.多品种液体罐组中应按以下要求设置隔板:
(1)甲B、乙AI类液体和其他易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易燃液体储罐之间。

(3)易燃液体储罐之间相互接触会引起化学反应。

15.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连接灵活。

16.甲、B类罐组周围道路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17.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对于全冷冻液化烃储罐,真空释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18.液化烃储罐安全阀的出口管应连接至火炬系统。

若就地放空,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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