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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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信息
我国传统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南美花 贵阳中医学院
戴昶舒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杨佳奇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陈 瑶 贵阳中医学院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医药水平也得到提高。
在现代生活中西医占据着很大的比重,但是它有着副作用大的特点,这使得传统民族医药因为副作用小的优势使其受到很多国家的青睐,这促进传统民族医药进一步发展。
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当的情况,如何对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现代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篇文章将对我国传统民族医药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以提高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关键词:传统民族;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R95;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1-0350-02
知识产权在现代生活中是为了保护智力成果和推动社会科技和经济发展而诞生的法律制度。
从现代生活中可以发现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今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传统医药具有公开性、传统性等特点,无形之中使传统民族医药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难度,我国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加快建立科学的传统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本篇文章将分析和探究传统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及保护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其发展。
一、我国传统民族医药的内涵
我国传统民族医药是人们在生活和实践的过程中总结而形成的医学体系,它主要目的是维系我们的身体健康,防治和改善疾病。
我国传统的民族医药有着悠久的历史,从最初的“神农尝百草”到现在的医学知识,民族医药相对于中医药而言有更加悠久和曲折的历史。
两者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其关系同时是十分紧密的,民族医药属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统称。
从广义上讲民族医药通常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医药,而从狭义上来讲民族医药通常是指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
二、我国传统民族医药的种类
从上文中可以加深我们对于我国传统民族医药的了解,接下来就对民族医药的种类进行思考介绍从而进一步加深我们对其的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藏医药
藏药是在中医药学、大食医药及印度医学药等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有着上千年的悠久历史。
藏药的应用主要是在西藏自治区、青海、四川以及云南等区域,在治疗的时候主要是采用复方药,单位药数量很少,每一方剂都有一种主药起着主导作用。
有部分药物需要提前进行加工来降低药物的毒性从而提高治疗效果。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临床中应用最广的散剂、水丸剂。
2.蒙医药
蒙医药具有非常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在传统医药学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蒙古族生活在寒冷、潮湿的自然环境之中,他们很容易出现寒症、骨伤以及胃肠疾患等常见病,故他们利用其生活环境研究出了简便的防治方法。
蒙医用药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范围,其一般是由动物、矿物、植物及化学制品等组成,其中大部分都是取自野生植物的。
从相关记录看,蒙药材大约有2230种,其中属于植物种子和果实类的有203种,根及根茎类有231种,全草类有256种等。
3.维吾尔医药
维吾尔医药主要是因为东西方医药的影响推动了当地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它在发展本民族医药的同时也对东西方的医学文化进行了广泛的借鉴和吸收,从而形成了具有维吾尔族特色传统医学体系。
在远古石器时代,维吾尔族已经从事相关医学工作,其中他们的原始治疗、预防等方式是根据其生活的环境形成的。
他们的医者认为所有的生命是自然的一部分,所有的事物之间都是相互联系、作用以及制约的关系。
维吾尔医药有着副作用小的特点,它对于一些疑难杂症十分有效。
同时它分为内治、外治两种,疗法分为熏、喷、敷、坐浴等20多种,这使得其在白癜风、牛皮癣等方面有着较高的成就。
三、传统民族医药的特点
从上文中我们对于传统民族医药的种类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这对于我们后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撑材料。
接下来就对传统民族医药的特点进行思考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性和地域性
这里所提及到的民族性包括下述两个方面:(1)民族医药被认为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民族医药中不含有强烈的个人色彩;(2)民族医药根治在本民族的文化之中,从中可以看出其生活习俗以及宗教信仰等,比如说藏医药就就以藏族文化为基础的。
通常情况下,民族医药与该民族的动植物、生存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比如说内蒙古区域的人们常年都在马背上,他们很容易发生战伤、摔伤以及骨折等疾病,故在蒙医学中正骨、烧灼疗法就是针对这些病症所存在的。
每个民族都有其自身的鲜明特色,这使其药材也是有其自身特色的。
2.多元性和局限性
民族医药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生活环境等,这种多元化的民族医药也成为现代中国医学的一大特征。
同时,民族医学也具有局限性的特点,它们保留着巫医不分和原始的特征,因为区域的原因使得科技无法普及,这造成了不同民族之间的不平衡发展情况。
四、传统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从上文中可以得出传统民族医药的特点主要有民族性、地域性以及多元性和局限性这几个方面。
接下来就对传统民族医药知识的保护措施进行思考讨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法律制度和保护体系
经济与法
现立法的民主性,还能使法律更具“情义”。
法律产生的原因,一是稳定统治、二是稳定社会秩序,而法律的“情义化”更能展现出立法的经世致用的功能,更好地使人民接受。
古时的苛刑酷刑,都是因为法律没有“情义”。
3.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社会舆论监督作为监督体系的一种,实质是公众的监督。
新闻媒体作为传播舆论的一种重要工具,必须重视并有效利用起来。
对于某些官吏的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报道进行曝光,揭露他们的不法勾当,使其罪行暴露在公众的视线里,让贪官污吏承受公众的压力。
它产生的公众震慑力是其他监督形式不能代替的。
4.公民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作为法治社会对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要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学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对于侵害自己切身利益的行为斗争到底。
只要每一个公民都能正确的利用法律武器,社会就能形成“重法”的氛围,贪官污吏侵害人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就会逐渐减少。
总而言之反腐倡廉工作任重而道远,它需要党的重视,更需要人民的监督。
治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
而治吏需要法德并举,双管齐下,才能真正有效地防贪、防腐。
参考文献:
[1]仇学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研究[J].中外信息,2016(8).
[2]姜小川.依法治国重在治官[J].祖国,2015(22).
[3]高丹丽.法治背景下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江西文艺,2016(16).
[4]陈峰,张胜山.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J].前线,2015(6).
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中,现有的法律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传统医药知识范围过于狭窄,导致现有法律制度和保护体系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没有确定权利主体而直接被纳入法律体系之中。
故只有制定专门性的传统医药法律制度来可以真正保护医药知识,这有利于传统医药的传承。
将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构建著作权法、协调专利法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让它们一起发挥作用。
在商标保护过程中,还需要对中药图谱、著名医学家名字等进行保护;在专利保护过程中,需要对针灸模型、针灸铜人等进行保护。
2.注重未公开与公开知识的保护
通常情况下,未公开知识保护措施通常是指传统医药秘密知识,而传统医药主要是以口授心传的方式进行传播,通常是由传统民族或社区的少数人员掌握,这在社会中是处于保密的状态的知识。
就针对这类传统医药知识而言是依靠其控制者的保护来实现的,同时法律也需对其地位进行认真,赋予控制者一定的权利。
通过构建一套系统、完善的传统医药秘密知识保护制度,不仅可以对传统医药知识主体给予有效保护,而且还可以对传统医药的使用权进行保护。
针对已经公开的传统药物需要借助商标保护和原产地标志的方式来进行保护,由于已被公开,故无法对其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这种传统医药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固定的形象,通过原产地标志和传统商标的方法可以有效对其进行保护。
3.传统医药知识文献化
将传统医药知识文献化可以防止出现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的情况,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传统医药古文献给予有效的整理和汇编,以实现对著作权的重新保护;(2)构建传统医药数据库,其能够成为传统医药知识的重要信息来源,因为数据库具有易于获取、方便快捷的特点,其有效的推动了传统医药知识的开发、保存和利用;(3)对其进行整理、编排后能够预防被盗用现象的发生,同时可以通过专利权的申请来获取其独占权;(4)构建医药秘密数据库,以确保传统医药知识持有人能够借助商业秘密进行方式,将这些知识纳入数据库之前是需要对其进行筛选和检索的。
4.完善创新成果保护措施
专利是一种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因为传统医药的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秘密性特点,在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之间所有者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主要是由于专利申请后会使技术被公开从而加剧竞争,此时如果未及时申请专利,这使其它缺少法律保护。
因此可以借助专利或技术秘密来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五、结语
总的来说,整篇文章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从完善法律制度和保护体系、注重未公开与公开知识的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文献化、完善创新成果保护措施这几个方面来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实际上,对于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十分紧急的,我国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建立合理的制度来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肖远平,王伟杰.大健康产业背景下民族医药民俗的传承与保护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6(4):29-33.
[2]魏莉,阴赵丹.藏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架构[J].法制博览,2018(6):35-38.
[3]夏琪容.民族医药发展问题相关思考[J].养生保健指南,2018(3):312.
作者简介:南美花(1988-),女,吉林延边人,法学博士,贵阳中医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民族法学、婚姻继承法等研究。
戴昶舒(1989-),女,内蒙古赤峰人,法学硕士,沈阳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研究。
杨佳奇(1989-),男,吉林市吉林市人,工学硕士,沈阳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主要从事社区数字化资源制作、法学微课制作研究。
陈 瑶(1965-),女,贵阳中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族法学、法社会学研究。
基金项目:2018年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项目“中医药颁布背景下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研究”(2018jd091);2018年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贵州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黔科合支撑[2018]20026);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项目“苗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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