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机标准模板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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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MG***/***-QWD型交流电牵引采煤机
********发布
Q/JBBG11-2006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煤炭行业标准MT/T81-1998《滚筒采煤机型式检验规范》,MT/T82-1998《滚筒采煤机出厂检验规范》的要求,按照MG***/***-QWD型采煤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标准的出厂试验和型式检验部分非等效采用MT/T81-1998和MT/T82-1998。

本标准由——————————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I
Q/***-**** MG***/***-QWD型交流电牵引采煤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MG***/***-Q WD型交流电牵引采煤机(以下简称采煤机)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质硬度为中硬或硬煤层的采煤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MT/T81-1998 滚筒采煤机型式检验规范
MT/T82-1998 滚筒采煤机出厂检验规范
MT/T83-2006 滚筒式采煤机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MT/T85-1999 采煤机液压元件型式试验规范
MT/T321-2004 采煤机螺旋滚筒
AQ1043-2007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煤矿安全规程
3 产品型号和参数
3.1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MT/T83的规定。

3.2型号及含义(示例):
M G *** / *** — Q W D
电牵引
无链牵引
倾斜工作面
装机总功率(kW)
截割电机功率(kW)
滚筒式
采煤机
3.3 采煤机基本参数及检测参数应符合表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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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范围及一般技术要求
4.1 采煤机适用范围:
可在空气中的煤尘、甲烷爆炸性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所规定的安全含量的矿井中使用。

4.2 一般技术要求
4.2.1 产品应符合《煤矿安全规则》与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2 铸件、铆焊件、锻件、机械加工及热处理、装配、涂漆、包装、原材料等一般性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2.3 采煤机液压元件应符合MT/T85-1999的规定。

4.2.4 标准件、外购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4.2.5 左、右滚筒应符合MT/T321-93标准的要求。

4.2.6 电气部分由* * *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采煤机电控箱* * *矿用隔爆型采煤机变频器箱等组成,各部件应取得安标证,主要电气设备参数见附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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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表2 检测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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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检测参数
Q/***-**** 5 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
5.1 整机
整机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整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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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牵引部
牵引部性能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牵引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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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截割部
截割部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截割部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按表6的规定。

6.2 出厂检验
为了检查产品装配的正确性、零部件的可靠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每台采煤机出厂时,必须完成按出厂检验的规定项目做完全部项目试验,并详细记录试验数据,立案备查,经厂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时应随机附有产品合格的文件。

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采煤机应进行型式检验:
a.总体采用传统成熟结构或定型产品的系列化派生机型的试制新产品;
b.定型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产品或停产3年后恢复生产的产品;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上述4种情况分为3类,各类所必须进行的试验项目应符合MT/T81-1998中第4.2条的规定。

6.5 判别规则
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试验要求,则判定该产品(部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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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检验项目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在产品的规定位置固定采煤机铭牌、各操纵机构指示牌以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应符合AQ1043-200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要求。

其中采煤机铭牌内容如下:
a.产品名称、型号;
b.主参数;
c.制造日期;
d.出厂编号;
e.安标证号;
f.制造厂名。

7.2 包装与运输
7.2.1 采煤机可整体包装、运输,也可按部件解体包装。

包装必须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2.2 所采取的各种包装形式(特别是电动机、牵引部、截割部)均应有防潮措施。

7.2.3 包装体外的字样或图案应符合GB191的规定。

在包装箱外表上,应标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厂址、发货站名称;
b.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c.净重、毛重、外形尺寸(长×宽×高);
d.收货单位及地址、收货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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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产品出厂时,应随机提供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说明书;
c.装箱单;
d.主要部件装配图;
e.电气原理图及插件原理图。

7.3 贮存
采煤机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防止受潮腐蚀和其它损坏。

贮存前应将水道中水抽干净。

当需贮存6个月以上时,应置于室内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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