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刑法》第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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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光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35-35页
主题词: 归个人使用;《刑法》;救济款;特定款物;补充规定;挪用公款罪;擅自挪用;可理解;惩治贪污;人民群众利益
摘要: <正> 我国刑法第126条规定的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从文字表达的意思看,对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挪用的,既可理解为归国家或集体单位使用,也可理解为归个人使用。

也就是说,擅自挪用上述五种特定款物,无论是归公使用还是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都构成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

但从目前来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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