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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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消防安全。
三、施工现场、工棚、办公区域应当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作业现场应当严格落实防火监护措施。
四、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五、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当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禁止使用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六、按要求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
七、在建工程外保温、外墙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防火设计、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八、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保证临时消防供水。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
九、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