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保卫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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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巡逻保卫人员的管理,提高巡逻保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单位
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巡逻保卫人员。
第三条巡逻保卫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和本制度,切实履
行职责,维护单位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巡逻保卫人员的职责:
1. 负责对单位内部及周边区域进行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可疑人员、车辆和事件;
2. 监控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确保安全无隐患;
3.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4.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巡逻保卫人员的权限:
1. 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并有权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
2. 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3.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并报告公安机关;
4. 对重大突发事件,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人员财产安全。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六条巡逻保卫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纪律性和执行力;
4. 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巡逻保卫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巡逻任务:
1. 严格执行巡逻路线,确保全面覆盖;
2. 按时到达巡逻岗位,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 佩戴统一装备,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4. 加强与监控中心、值班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
5. 遇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对巡逻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巡逻保卫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 平时考核:由巡逻保卫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完成任务情况;
2. 年度考核: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主要考核其业务水平、应急处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的巡逻保卫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巡逻保卫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巡逻保卫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