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水库(山塘)安全运行和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萧山区水库(山塘)安全运行和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库、山塘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我区已建在册的水库和万方以上山塘。
第三条水库山塘管理安全运行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组织管理及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责任主体是水库主管单位(指水库山塘所在镇人民政府)。
水库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库山塘巡查人员管理制度,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区农水局)备案。
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库山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组织考核。
第六条水库主管单位负责所属水库山塘安全管理,明确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水库山塘管理配套经费,对所属水库山塘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督促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条水库主管单位应督促管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山塘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水库主管单位应组织对所属小型水库、山塘编制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防汛指挥部备案。
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九条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进行设施、绿化、护坡、挡浪墙、标识标牌、界桩及水库、山塘进出道路等进行必要的维修养护。
水库进行维修养护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定期除草、清理,坝顶及坝面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无垦植,排水沟(渠)畅通。
(二)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无线杆、房屋等违法构、建筑物。
(三)溢洪道无拦鱼网、堆积物等行水障碍物。
(四)水工建筑物无明显的裂缝、滑坡、孔洞、破损、
渗水、冲刷等,土石坝无明显白蚁危害。
(五)钢闸门、拉杆表面无锈蚀及异常变形,启闭灵活,止水有效;启闭机外观整洁,保护装置可靠;电气设备未超过使用年限,工作正常。
(六)启闭机房结构安全,设施齐全,室内整洁。
(七)边坡无危岩、掉块及滑动迹象。
(八)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遥测设施工作正常,避
雷装置有效;大坝观测基点及测点、仪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完好。
(九)防汛道路边坡无滑坡、掉块,路基无坍塌,路面
能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
(十)安全警示和工程保护警示等标志完整。
第十条水库应建立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大坝安全鉴定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水库主管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制定和落实安全应急措施,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十一条水库主管单位应与巡查员签订巡查工作协议(合同),明确巡查职责和应急报告方式,提供必要的巡查工作条件,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夜间照明工具、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水库山塘巡查员应常年居住在水库所在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小于65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巡查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规定的频次做好水库大坝巡视检查。
巡查频次为汛期或非汛期水库水位接近正常蓄水位时,每天应至少巡查一次;强降雨时应增加巡查次数;其他时段一般不得少于三天一次。
(二)对坝面、坝脚、坝肩、溢洪道、放水洞(涵管)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库岸和其他与大坝安全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等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负责工程保洁工作。
(四)发现险情(异常情况)立即向主管单位或上级报告。
(五)劝阻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并立即向主管单位或上级报告。
(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紧急情况,按上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巡查员发现突发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库主管单位报告,水库主管单位在1小时内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水库主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
内按规定内容向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库山塘安全运行工作考核表(见附件),并组织对该项工作的日常和年终考核。
第十五条日常考核分汛前、汛中、汛后三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区浦阳江流域管理处和区河道管理处考评(占年度考核总分50%);年终考核采取水库主管单位自评(占年度考核总份10%)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占年度考核4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所有考核均要求对所辖水库、山塘逐个进行。
第十六条水库、山塘管理考核实行计分制,年度总分为100分。
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三章资金补助办法
第十七条水库山塘安全管理经费组成:巡查人员经费,人员培训费,设备、设施费,日常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费等。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水库山塘安全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和各镇街共同承担,区级财政资金采取定额补助与考核奖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区级财政补助范围:
(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水库(山塘)虹吸管、启闭机养护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萧政纪〔2016〕
30号)设施维修养护定额补助标准为:水库、山塘3300元/座/年。
(二)、属地人民政府对水库、山塘进行设施、护坡、挡浪墙、溢洪道及水库、山塘进出道路等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工作;较大维修项目需向区农水局上报,维修内容由区农水局核实后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维修计划。
维修完成并经水管单位验收合格后,区财政按维修金额不高于70%给予补助(需附合同、决算等有关资料)。
(三)、水库管理员(巡查员)日常管理资金分定额补助和考核奖励。
1、定额补助标准为:未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水库3000元/座/年、山塘2000元/座/年;已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水库5000元/座、山塘4000元/座,已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水库、山塘补助电信数据流量600元/座/年(流量卡由镇水利服务站负责实施)。
2、考核补助资金为:已实施标准化管理水库5000元/座/年、山塘4000元/座/年,未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水库、山塘3000元/座/年。
3、考核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在获全额考核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奖励;89—81分的获全额考核资金;80—60分的,每扣一分,扣除考核奖标准化管理200元、非标准化管理100元;60分以下为不合格,扣除全部考核资金。
第二十条鼓励水库主管单位对辖区内水库、山塘进行标准化管理。
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合格后次月按标准化管理补助资金。
每次考核均以通报形式发至各镇,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三名或考核不及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更换管理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萧山区水库(山塘)管理考核办法》(萧农水政[2014]66号萧财农[2014]2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