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3企业外包工队管理办法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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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企业外包工队管理办法4 企业外包工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外包工队管理,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外包工队的招用
第二条用工申请
企业生产部门根据生产任务需求,提出使用外包队的申请。

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初审后交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详细审核并送企业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生产等部门协助落实。

第三条提交资料
企业拟同意使用的外包工队在办理进场施工手续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包工队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委托书等合法施工资质证件。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包工队提交务工证明(由该外包工队负责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

(2)提交基本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劳动纪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

(3)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书复印件、焊工
证书原件(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

(4)提交《外包工队人员花名册》,详细填写各类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种/职务、持证情况及有效期、家庭住址(现住址)、联系方式、参保情况等。

第四条资格初评
对拟使用的外包工队,由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的单位对其进行初评,初评的内容包括外包工队资质证明、人员花名册、人员素质、设备、状况、历史业绩、管理水平、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资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参保情况等,根据初评的结果,作出是否试用的结论。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列入《合格外包工队名册》。

第五条签订协议
由企业要求外包工队按本办法到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提交《外包工队人员花名册》,参加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劳动纪律的知识培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并交纳一定的治安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

各外包工队进入发包企业时,所有物资必须到门卫清点登记,由保卫部开具物资进门清单,中途需添置物资的,应及时进行登记开单。

第六条办理保险
进入施工现场前,企业应要求各外包工队必须为全队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可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所有外包工队均可挂靠企业指定的劳务公司统一申报办理工伤保险。

一旦
发现有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外包工人进场施工,企业应立即取消其外包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着装胸卡
外包工队员工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

企业应要求各外包工队负责人填写确认《务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保险办理情况,经管理机构核实后,发放工作服并办理胸卡。

所有务工人员必须按办法佩戴胸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外包队负责人及其本人一定的经济处罚:(1)进出厂时未佩戴胸卡者;
(2)工作时间未佩戴胸卡者;
(3)私自涂改、复制胸卡者;
(4)擅自将胸卡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
(5)胸卡遗失后三日内不上报的。

第三章加强培训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包工队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质量意识、消防知识等。

第九条各外包工队伍应根据企业的要求,积极配合,组织人员参加培训与考试,确保持证上岗。

第十条对新进的外包队人员,企业应加强技能和安全培训,保证队伍的合理配比和持证率,杜绝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对原有的外包队人员,造船企业应定期组织一定规模的技能比赛和安全知识竞赛,通过一定的物质奖励来提高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形成“赶、学、比、拼”的学习氛围。

第十二条造船企业应当要求外包队负责人每天施工前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每天下班后总结生产的进度和质量,并形成书面学习记录。

第十三条各外包工队如有其他培训需求,可书面提出申请,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报管理机构,造船企业应尽量满足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类培训必须留下培训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签名,以此作为日后考核外包工队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强化管理
第十五条人员管理
(1)各外包工队负责人必须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岗位、协议期限、劳务费标准、安全责任、违法责任等事项,并送管理机构备案。

(2)各外包工队要使用符合年龄范围,身体素质好的务工人员,员工年龄必须大于18周岁,小于5 0周岁,其中女员工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

严禁使用年老体弱多病的人员。

(3)外包工队负责人必须掌握本队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生产需要的劳动力。

当务工人员发生变化和调整时,应及时
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安全管理人员予以监督执行。

(4)外包工队从事实际施工的人员必须在15名以上,同时配备专职安全员、质量管理员1名。

(5)从事焊接施工的外包工队,必须配备占员工总人数25%以上的持证焊工。

(6)外包工队负责人必须经国家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

(7)外包工队必须认真执行造船企业考勤制度,明确专人如实记载务工人员的出勤情况。

(8)严禁外包工队交叉使用务工人员,抬高劳务费单价相互挖人,使用造船企业内部员工(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1)造船企业应加强对外包工队的日常管理,将外包工队编为本企业一个班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纪律上加强教育,工资上加强了解,安全上加强巡查,技术上耐心指导,生产上严格督查,质量上严格把关。

(2)外包工队人员应自觉遵守造船企业的各项管理办法,接受各类培训和考核,出具规范的手续办理各项业务。

(3)外包工队负责人应依法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及劳动纪律的教育,增强全员法制观念。

(4)外包工队负责人与员工之间出现劳务纠纷时,外包工
队所在的单位、造船企业的管理机构、工会有责任和义务给予法律咨询和调解。

(5)管辖外包工队的单位做好外包工队的各项管理记录,为造船企业对外包工队的考核奖惩提供依据。

第五章严格考核
第十七条造船企业应加强对外包工队的考核,由所在单位和各职能部门负责,并于每月底报造船企业的管理机构汇总。

考核内容有:人员状况、劳动纪律、工资发放、生产进度、安全卫生、产品质量、参保情况等。

第十八条外包工队因劳资纠纷引发群访或上访,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造船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处罚,直至终止与该队的承揽合同。

第十九条外包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因劳动力不足或管理不善,导致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时,造船企业有权进行劳动力调整,直至终止与该队的承揽合同。

第二十条外包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出现人员受伤或死亡的,应积极配合向有权部门申报工伤,给予受伤人员相应待遇,造船企业视事故大小给予一定的处罚,直至终止与该队的承揽合同。

第二十一条外包工队当月结算的工程款与其应发的工资款差距较大,超出一定的范围的,造船企业应立即帮其查找问题,直至终止与该队的承揽合同。

第二十二条外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严禁擅自转包或将其他施工队完成的任务纳入本队统计,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处罚,直至终止与该队的承揽合同。

第六章劳务费的结算
第二十三条造船企业严格按照承揽合同的要求,逐月考核结算外包工队劳务费。

第二十四条外包工队承揽的工程完工后,应根据办法,完善各种手续,报造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统一结算,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所有外包工队劳务费结算时应预提20%的保证金(安全、质量保证金各占10%),待完
成全部工程,经确认质量检验合格、无安全事故、无劳资纠纷后结清余款。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外包工队人员的正常收入,务工人员的月度劳务费由外包工队负责人提供分配方案,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委托造船企业的财务部门直接划拨至每个外包工队人员的工资卡内。

01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 佛山市富士离合器有限公司
版次﹕/版本文件编号﹕
文件状态
A/0 AQ01-013
页次﹕文件名称﹕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5
编制:审核:批准:
目的1.
为了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
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级员工和相关方
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职责3.
安全主任3.1
负责识别安全教育培训,并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1.1
负责组织和监督各级员工和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1.2
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3.1.3
负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3.1.4
相关职能部门3.2
协助安全主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2.1
负责对车间级和岗位级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3.2.2
4. 运作程序
培训计划4.1
安全主任每年初应发《培训需求调查表》到相关职能部门,识别公司本年度内的4.1.1
安全教育培训需求。

,经主要负安全主任根据已识别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4.1.2
责人批准后实施。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训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特种作业人员4.1.3
培训、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其他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四类。

培训结束后,培训负责人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4.1.4
建议,并将培训效果评估的结果和改进措施建议记录在《培训(教育)签到表中》。

佛山市富士离合器有限公司
版次﹕/版本文件编号﹕
文件状态
A/0 AQ01-013
页次﹕文件名称﹕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2/5
审核:批准:编制:
4.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4.2.1
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
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书。

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2.2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1)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2)
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重大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管理、3)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4)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5)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2.3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1)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2)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3)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4)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分析;5)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
每年再培训学时,3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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