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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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
环节。
加强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是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职业能力的
重要保证。
第二条任务。
实践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方法与技能
的训练,使学生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具备解决职业问题的能力。
通过教学过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
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综合创新能力。
第三条范畴。
实践教学的范畴:课程实践(实验、实训)、专业
认知实习、社会实践、校外参观交流、毕业(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领导职责
教学副院长全面负责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上级
有关实践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
第五条教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有关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2.负责汇总全院各系、各专业班级各项实践性教学课的教学任务
计划;
3.负责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教学大纲、实践教学任务书指导书的汇编工作。
4.督促各系制定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5.督促各系各专业按计划完成实践教学;
6.协调和处理各系部实践教学的资源使用以及实践教学过程中的矛盾、冲突。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统管全院实践教学所需的各种设备、设施、耗材的采购和管理。
第七条教学系部职责
系主任职责:
1.负责本系(部)所属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2.负责实践教学队伍建设;
3.负责审批实践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安排;
4.审批各实践课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
5.组织检查各实践课教学质量情况并作记录(《实践教学检查记录表》)存查;
6.负责聘请各实训项目的指导教师;
7.负责本系(部)校内外实训(习)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8.负责落实校外实习基地及校外实践教学计划;
9.负责本系(部)学生职业技能考试的管理。
实训中心职责:
1.根据本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专业发展方向,组织制定本室发展建设规划。
编写学期计划和学期总结。
2.负责组织本室各项实践性教学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任务书及指导书的编写;
3.负责落实本室实践性教学课程的进程及指导教师安排;
4.组织制订本室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购置计划
5.负责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安排,做好实验(实训)教学的一切准备工作。
6.负责本室所用的各种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7.负责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安全的督察。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1.负责本课程实践教学计划书、任务书、指导书的编写;
2.负责本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检查、指导;
3.负责实践教学中的有关安全教育与检查;
4.负责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和实训作业等成果进行审阅和批改。
5.负责实践教学的成绩考核、记录。
第三章实施过程管理
第八条实践教学环节的部署
1.各系依据上报的专业教学实施计划确认下学期的实践教学项目,并将其排入教学计划,在本学期结束前交教务处备案;
2.各系(部)将实践教学项目和时间通知到相关的实训中心主任,
由实训中心主任根据教学资源情况进行进程和指导教师的安排;
3.指导教师接受任务安排后,应做好实践教学指导的辅导计划安排,填写《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审批表》;
4.实践教学前,各系(部)主任、实训中心主任及指导教师组织动员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学生应从各系实训中心领取实训指导书、任务书;
5.指导教师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指导工作,及时登录学生成绩,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教学系归档保存。
第九条实践教学的实施:
校内实训(实验)
1.实训指导教师按教学计划安排实训,对实训所需仪器、材料做相应准备;
2.实训指导教师对学生应进行实训操作的步骤、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指导,防止损坏仪器设备;
3.实训指导教师对学生应进行安全教育,并予以指导和监护;
4.学生实训报告的成绩,根据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5.实训指导教师应及时填写《校内实训基地(室)使用情况记录表》;
6.学期结束后,各实训室对本实训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总结。
校外实习(训)
1.校外认识实习、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由所属教学系安排,通过CRP流程进行审查,教务处备案;
2.顶岗实习对于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原则上到就业单位实习,其余由自己落实或所属教学系安排;
3.各系与相关企业签订校外实习(训)点的建设意向书,报教学副院长审批,根据授权签定协议;
4.各系与校外实习(训)点具体协调学生实习的场所、时间和内容;
5.各系制定学生校外实习(训)要求,论文、报告要求,发给学生;
6.实习指导教师除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外,还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予以指导和监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学院有关领导、督导老师及学生所在系主任应到实习地巡视、检查实习情况;
8.学生实习(训)报告的成绩,根据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条实践教学的安全保障
1.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安全教育见本办法实践教学实施的第一条和第二条;
2.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的安全工作由指导教师或企业指定人员负责;
3.学院或实习单位应提供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4.一旦学生在实践教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指导教师应立即护送
受伤学生到医院救治,并报告所属系和学生处,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指导教师应注意其他学生的安全保护和思想稳定。
第十一条实践教学的考核和成绩评定
1.课程实践教学,根据课程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2.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完成实践项目及实习报告,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学生优秀作业、作品、设计、论文的选留
1.实践课教学结束后,指导教师应选留3~5份优秀的学生作业、作品、设计、或论文,作为教学成果;
2.选留的优秀作业、作品、设计、论文,仅作为教学成果,应尊重学生本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挪作他用;
3.选留的优秀教学成果,交所在教学系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