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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合认知补充对发言人的话语意义进行信息整合,无法获取发言人的思想内容,
篇一:健全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监察和限权机制
健全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监察和限权机制
关键字:新闻制度权力机关传媒发布信息人民发言人
去年,鉴于非典疫情中信息发布制度显现的问题,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
总结经验,在宗旨、方式等方面得到完善,设立新闻发言人的部门,从中央政府各部委扩大到各省级政府及所属部委,国务院新闻办为此举办了两期培训班。
因而,这个话题成为传媒的一个显著的议程。
除了肯定性的评论外,人们谈论
最多的是如何防止新闻发言人制度形成信息的垄断。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回
顾一下马克思关于人民政权建设的思想,然后看看我们做到了哪一步,还需要
向哪个方向努力。
马克思论权力机关的信息公开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待新闻发言人制度,它的设立应当是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人民报告工作的一种日常形式。
1871年5月,巴黎公社失败后的第三天,马克思发表了著名的第一国际宣言
《法兰西内战》,对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的权力机关每天公开会
议纪录(军事秘密除外)的做法,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他写道:公社的“勤务
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公社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以为
永远不会犯错误。
公社公布了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它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告诉
民众”,“不以承认错误为耻而勇于改正”。
[1]他的观点与黑格尔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恰好相反,黑格尔站在维护普鲁士专制主义的立场上看待公布当时的
等级议会记录,认为它的目的在于使公共舆论“熟悉并学会尊重国家当局和官
吏的业务、才能、操行和技能”,它是“教育大众的最重要手段”。
[2]他颠倒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把权力机关看成了人民的主人。
早在1842年,马克思评论这类上等人“教育”下等人的观点时就写道:“一切生物只有在开阔的室
外环境中才能繁茂,真正的政治会议也只有在公众精神的密切保护下才能昌盛。
”“不加删节地公布省议会辩论情况,就其真正的合乎逻辑的含义来说,
只能是省议会的彻底公开,而不能是别的。
”[3]显然,他强调公开权力机关的活动,目的不在于“教育人民”,而在于这是人民监督权力机关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监督权力机关而要求其公开自己的活动,是马克思人民政权建设的一
个基本观点。
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正在辩论是否公开会议的文字记录,马克思并不满足于
做到这一点,他那时就意识到这种公开方式的局限性,进而提出了由权力机关
的人员直接将情况告诉在场公众的要求。
他说:即使不加删节地公开记录,
“用文字代替言语,用图表代替人物,用纸上的行动代替实际的行动,这难道
不是删节吗?只是把真实的事情告诉公众,但不是把真实的事情告诉真正的公众,即不是想象中的读者公众而是活生生的、在场的公众,这难道就算公开性吗?”[4]他没有直接使用“新闻发言人”的概念,但这里论证的不就是我们正在谈论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吗?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正面意义――主动的信息公开制度现代新闻发言人或定期新闻发布会制度在西方始于19世纪后半叶,真正完善起来,则在20世纪70年代。
它是新闻界长期以来积极争取人民知情权斗争的结果,因而成为人民了解权力
机关活动的窗口;它也是现代公共关系理论影响权力机关的结果,政府的公关
活动必然包含公共信息的传播,因而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公关框架的一个必
要的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向传媒和公众提供信息。
这种制度一方面是权力机
关调控新闻传播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权力机关与新闻界、社会公众实现沟通
的一种重要渠道。
新闻发言人在一定的空间限度内应该有权适当调解权力机关
信息保密原则与新闻传媒要求充分披露信息之间的矛盾。
但是,既然发言人是
权力机关派出的,那么更多要表现的是政策议程对传媒议程、公众议程的引导。
我国1983年开始在国家各部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对外宣
传的需要,
现在扩展到在地方政府和其他权力机关设立新闻发言人,主要目的是满足国内
人民信息获知的需要。
从无到有,从中央到地方,从对外到对内,这是权力机
关主动信息公开的一种信号,说明各级党政权力机关已经意识到自身话语权的
重要性,具有积极意义。
新闻发言人通过传媒向公众直接而郑重地介绍政策、
通报某个事件的实际情况,说明在某个事件或问题上政府所持的立场和采取的
措施,回答记者的提问等等,这些做法与从前政府部门和其他权力机关封锁公
共信息、回避传媒等的做法相比,无疑是一种开放,这是一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表明党的宣传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正在做适当调整。
权力机关从过去
的“不说话”到主动“说话”,如果形成一种“规定动作”,即定期发布、发
布规范化,它们便成为一种积极的信息源。
由于新闻发言人经常以回答记者提
问的方式发言,因而他不能完全决定“说什么”和“说多少”,他所面对的记
者的提问,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的质疑,一种有限的双向沟通,因而这种对话多
少具有一些公开监督的性质。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实践马
克思人民政权建设思想方面迈出了最初的一步。
对新闻发言人制度要有相应的监察和限权机制新闻发言人拥有绝对的信息解释权,在公布信息的时候,以解释、说明、表态的方式同时将权力机关的意志传
达给了公众。
一般情况下,公开的信息越多,涉及面越广,所产生的影响力也
就越大。
他可以尽最大努力将权力机关的议程纳入传媒和公众的议程中,而记
者只有提问的权利,是不能与之讨论问题的。
因而,这种信息的发布一定程度
上又是一种信息的垄断,需要有另一种权力对这种信息发布的垄断地位予以监
察和适当限制。
这种监察和限权应当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明确哪些
信息应该公开,按照什么程序公开,如何落实责任人和追究失职责任等等,以
便能够造成一种权力的制衡。
现在我国的这种制度存在着一个较明显的问题,即对于不及时发布信息、发布
不完全真实的信息、不该保密的信息以保密作为理由不予透露等等的行为,没
有对应的问责制,更没有惩处的法律法规的依据。
喻国明谈到这个问题时说:“长期以来,在信息披露方面,我们国家存在着一种明显的责任不对称的情况。
表现在:作为某一级主管的官员,不披露某类信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
一旦他披露了,却可能要承担由此而来的全部后果。
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
责
任不对称使官员倾向于沉默,倾向于不披露,倾向于不跟媒体接触。
这是体制
的问题。
我认为在信息披露问题上应该建立对称的责任制。
责任制的内涵就是,不管他披露信息还是不披露信息,相关的责任都应该由他承担。
这时他就会有
一个权衡:如果不披露,引起的负面效果和损失,他自己是否能够承担得起责任。
这个责任是对称的,而不是说我不披露我就不负责任。
”[5]关于对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我国很多年前就已经十分完备,对于泄密者有详尽的惩处条款。
现
在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需要考虑以法的形式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追究没有尽
责的新闻发言人及其领导机关的责任。
有的省级行政地方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后,在本级以下的各级政府部门积极
配备了新闻发言人,但强调这是为了统一宣传口径,以免影响政府的良好形象。
主管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时,如果更多地想到的是如何树立自己的对外形象,
一种对信息发布的“限制”就已经不言而喻地存在了。
我们的官员要意识到,
披露信息不仅是他们的权力,更是他们作为人民公仆的义务,人民是信息公开
的权利人。
新闻发言人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而不是保障官
员的乌纱帽。
毛泽东说:“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
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6]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认识,再好的“经”也会被念歪了。
公开发布信息,从另一个角度看,不论发布者有多大的信息垄断权,一旦发布
就形成信息权利的社会分享。
既然我们天天在讲“三个代表”,那么就应以老
百姓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信息分享程度的最高标尺。
改变“新闻,旧闻,无闻”的宣传政策理念同样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指导思想的不同会造成不同的效果。
如果出于仅向上级机关负责的目的,这种制度
很可能会形同虚设,成为瞒报、谎报的窗口和造成舆论动荡的源头。
1994年财
政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地方政府在经济方面获得了很大的自主权,同级地方之
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现在地方掌握的国有资产总额占全部的57%,超过了中
央掌握的国有资产。
这本是一种积极的变化,有利于出现因地制宜的多元的经
济发展模式。
但是运用不好,地方为了取得中央的肯定和与同级地方竞争,隐
瞒不利于自身的真实情况,使中央和其他地方获得的不是真实的信息。
去年广
东省最初对疫情的瞒报和缓报,造成中央的被动和贻误时机,其他地方防治非
典完全没有思想准备,又再次造成大量人员的感染,这个教训太惨重了。
如何
根据这次的教训和后来的经验,在地方权力机关普遍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同时,用法律调节中央和地方在信息沟通方面的关系,需要认真研究。
在发布何种信息方面,认识上也需要有所转变。
我们传统上只把各种突发事件(危机)看作坏事,倾向于千方百计地“捂住”,不让别人知道。
在当代社会,突发事件出现的机率较高,应当把这类事件视为一种常态来处理,把处理危机
看作政府正常职能的一部分。
社会也应该有这样的观念:风险无处不在。
如果
在认识上视危机为常态和中性的,就不需要把它“捂住”。
在现代社会,把封
锁消息作为处理危机,特别是疫情、火情、水情等类危机方法之一,肯定会把
危机推向最糟糕的境地。
如果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新闻,旧闻,无闻”的政策有一定的理
由的话,现在中国所处的新环境已经不能允许再这样做了。
全球化时代,人口
流动频繁,新的传播科技已经普及到全社会,传媒形态也多起来,你可以不报,但无法阻拦世界其他国家报,也不能完全挡住网络、电话、手机,以及较原始
的信件和最基础的人际之间的传播。
权威性的权力机关不在第一时间出面讲真
话实情,最容易造成信息多级传播中的扭曲和衰变,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必然来临。
在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形势下,以往一些看来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方式将会失效。
澄清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几个认识误区
1,新闻发言人应遵循新闻传播的职业规范。
虽然发言人属于权力机关的成员,但是既然被称为“新闻发言人”,就需要具备一些新闻学知识。
例如,发布的
新闻事实必须有较强的时效性,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客观叙述事实等等。
政
府部门是繁多而枯燥的行政信息的天然垄断者,从中整理出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及时发布,是一种专业化的工作,它要求发言人一方面熟知本部门的各种
最新情况,熟悉政策,另一方面还要懂得较多的新闻学知识,以新闻的眼光和
智慧来处理行政机关的信息,更好地实现与传媒的沟通。
诸如“无可奉告”之
类的词句,是新闻发言人的忌语。
主动积极地在上级授权的范围内发布人民关
注的信息,是新闻发言人的义务,不应死板地等待指示,按部就班地发布枯燥
的日常信息。
2,传媒不应坐等权力机关的信息。
有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不意味着这是唯一的官方新闻来源,记者们还要从多种渠道来获取信息,例如记者会以外的交谈、采访相关人员等等。
根据获得的新情况向发言人提问,提问本身有可能形成新
的公众议程。
传媒应用客观的眼光来看待和处理新闻发言人发布的信息,分析
他们提供信息的方式、内容的选择和使用的言词,从中发现新的线索。
假如发
言人提供的信息不够真实,传媒有责任揭示真相,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权力机
关反映情况。
在维护人民的知情权方面,传媒应当具有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
不应主动放弃披露信息的责任。
3,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各级官员接受传媒采访和回答问题的责任。
有的文章谈到,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权力机关就有了信息公布的归口部门。
[7]对这样的表述,应理解为权力机关有了“一个”正式的新闻发布机构,但这不是唯一的对外发布信息的途径。
在许多情形下,各种权力机关的领导人仍然
有责任在不影响工作的条件下接受传媒的采访和提问。
政务公开是所有权力机
关官员的责任,这种责任不能只由该部门的新闻发言人来承担,他们也难以单
独承担这样重大的责任。
不论在我国还是在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的国家,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