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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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食品药品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7]11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7〕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张家界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经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并查处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卫生计生、畜牧兽医水产、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贮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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