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检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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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检测法
基桩质量检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保证基桩(基础和桩基)的工程质量,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的依据,规范基桩质量检验十分重要。
1.2基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操作规范、数据准确、评估正确的原则,并符合《建筑地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根据现行《建筑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等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
1.3本指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
在湖南省从事基桩质量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基桩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并获得计量认证证书。
1.4所有从事桩基质量检测的检测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湖南省建设厅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测机构工作。
1.5基桩质量检测所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的规定,所用的测量仪器应在检定后的有效期内使用。
1.6本指南中的“桩质量”是指《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桩质量(桩的完整性)”和“承载力(地基承载力)”的主要控制项目。
第二章基本规定
2.1基桩质量检测方法包括低应变完整性检测、高应变动力检测、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静载试验检测承载力和高应变动力检测。
静载试验分为垂直压缩试验、水平试验和垂直拔出试验。
2.2基桩质量检验应严格执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的所有强制性规定。
2.3对评估的地(岩)基质量进行承载力测试,对评估的桩基质量进行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测试。
具体工程采用的检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建筑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2.4桩身完整性检测的结果评价应依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
3.5.1条的原则,各种具体方法的实测数据和特点,以及勘察、设计和施工数据。
2.5承载力试验结果的评定应符合设计采用的规范要求。
当设计中采用的规范要求不明确时,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的要求。
2.6检测程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图
3.2.1(检测程序框图)执行。
2.7试验前的主要准备工作2.7.1调查和数据收集的内容包括:1。
委托方的设计文件要求和测试目的;
2 .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名称;
3.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基础设计图纸、基础施工记录等。
、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4.项目现场环境条件。
2.7.2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委托方的测试目的,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测试方法,制定测试方案。
测试方案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并规定以下内容:项目概况、测试目的、测试方法和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测试次数、测试桩(点)的位置、参与测试的人员、计划测试周期、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拟匹配的机械和现场要求等。
2.7.3试验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2.7.4在测试现场的道路和电源满足测试要求之前,测试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第三章检测方法
3.1静态负载测试
3.1.1静载试验的目的是确定基桩的承载力。
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极限荷载,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3.1.2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加载方法采用慢速养护荷载法,养护荷载的精度不超过各阶段加载增量的10%。
3.1.3常规静载试验反力包括锚桩反力、配重反力和锚桩配重组合反力。
静载试验仪器、设备和试验反力的安装必须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除了段落4.2.1-4.2.5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 .反力能力不得小于最大荷载的1.2倍。
2.反力装置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墩,以防止偏心和不稳定;压力反作用
力应为固定规则形状的荷载(当反作用力小于或等于≤500kN时,可使用袋装砂和土),所有压力反作用力在检测前应整齐包装并放置到位。
3.对于大吨位(≥10000千牛顿)静载试验,应增加变形基准的辅助测量。
4.严禁使用静力打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框架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反作用平台装置。
5.工作环境应安全、防风、防雨,并满足测量仪器的使用条件。
当测试人员必须在配重反作用装置下操作时,应增加安全监控措施。
3.1.4静态负荷试验提倡使用自动负荷控制和自动记录。
静载试验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的格式,记录内容必须包括:
1.每个观测点及其相应的级配(包括加卸载)荷载值、实际荷载值和各点沉降值;
2.当使用手动抄表时,应记录每次维持负荷的过程。
3.荷载终止时的荷载值和沉降值应由第二检查员检查并签字;
4.测试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和异常现象(包括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录,以及测试人员现场处理的记录(包括通知本单位技术(质量)责任部门和通知委托方的过程);
5.现场检查员签名。
3.1.5水平承载力试验中,受试桩的控制条件应尽可能接近实际设计条件;在竖向抗拔承载力试验中,不宜选择桩体中下部有明显缩径和接头的桩。
如果桩中间有接头,委托方应提供接头抗拔强度的检测数据。
3.2高应变检测
3.2.1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3.6条,可采
用高应变法检测预制桩和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
3.2.2高应变试验应具有可靠的该地区类似条件下的静、动态对比验证数据,并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方法进行承载力分析计算。
输入桩和土壤参数应在岩土工程的合理范围内。
3.2.3高应变测试的操作必须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9.2.3、9.2.4、9.
4.2、9.4.5和9.4.15条的规定。
3.2.4高应变动力试验不得检测桩身质量有明显缺陷、桩身截面变化或部分扩颈扩底的混凝土桩。
3.3低应变检测
3.3.1低应变完整性检测可以检测混凝土桩身的完整性,确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3.2低应变测试应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表8.
4.3,综合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等因素,确定桩身完整性。
3.3.3每根桩根据桩径对称布置2-4个测点,每个测点记录的有效信号不少于3个。
3.3.4应根据桩长和桩身波速合理选择测试仪器的采样时间间隔或采样频率。
取样点不得少于1024点。
时域信号记录的时间长度应在2L/C 后至少持续5毫秒,应根据桩型、桩长、桩径和地质条件合理选择冲击器的材料、重量和锤垫。
通过调整冲击能量和改变冲击入射波脉冲的宽度和频率分量,可以提高检测效果。
3.3.5低应变完整性检测不适用于检测截面不规则的桩和异形桩。
3.4岩心钻探方法
3.4.1钻芯法可检测大直径灌注桩(D≥800mm)的桩长、混凝土强度、
桩底沉渣厚度和桩的完整性,并可确定桩端持力层的岩土性质。
3.4.2钻芯方法应保证钻机在钻芯过程中不倾斜或移位,钻芯孔的垂直度偏差不超过0.5%。
3.4.3钻芯法应根据混凝土芯样的特性(如钻孔深度、芯样连续性、完整性、胶结性、表面光滑度、断裂重合度、骨料粒径分布、孔隙率、蜂窝麻面、沟槽、破损、夹泥、疏松等)确定桩身完整性。
)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表7.6.4。
3.4.4持力层描述应包括持力层深度、岩土名称、颜色、结构构造、裂隙发育程度、坚硬状态、风化程度等。
3.4.5芯样混凝土的强度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按照《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02)进行试验。
3.4.6当同一桩上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取芯孔时,应综合考虑每个取芯孔的取芯情况,综合判断桩身的完整性。
3.5声音传输方法
3.5.1声波透射法适用于预埋声管灌注桩的完整性检测,并确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5.2声学管的数量应根据桩径d确定:0.6m 2.0m时4根..声学管道应固定且相互平行。
3.5.3为了使同一桩的各检测断面的结果具有可比性,便于综合判断,同一桩的各检测断面的声发射电压和仪器设置参数应保持不变。
3.5.4相邻测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250毫米,当出现桩身质量可疑的测点时,应采用加密测点或倾斜测量和扇形扫描的方法进行复测,以进一步确定桩身缺陷的位置和周长。
3.5.5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表10.
4.7,确定桩身完整性。
第四章检测地点和检测数量
4.1检测位置的确定(待检测的桩(点))
4.1.1为项目提供设计依据的测试位置应由设计单位确定并形成文件。
4.1.2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检测地点由建设(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形成文件,列入报告附件。
选择具体位置时,除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4.1.2条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 .施工桩长与设计桩长偏差大或施工记录有问题且不连续;2.桩体材料的重大变化或施工设备和施工队伍的更换;3.当地的地质条件很复杂。
4.1.3每个检测地点都应有委托方提供的施工记录。
4.1.4每个检测位置都能满足相应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
4.2待测桩(点)承载力测试要求:
1.打桩工艺、质量标准等施工参数与工程相符。
2.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或混凝土龄期达到28d,桩顶平整密实,桩顶面中心轴线与桩身中心轴线重合。
对不符合设计强度、破损、不平整、不密实的试桩进行加固,钢筋混凝土强度也应达到设计强度。
3.采用高应变动力测试时,测试桩还应满足桩顶自由长度大于桩径2倍的要求,并与桩身截面(桩端)基本一致。
4.受检桩的休止期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
对于提前测试,委托方的书面要求应包含在测试报告的附件中。
4.3测试桩完整性测试要求:1。
低应变完整性测试要求桩顶采用与桩身相同的材料、强度和截面尺寸,测试表面平整、密实、干燥,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或混凝土龄期不少于7天。
2.钻芯法要求测试桩的直径不小于800 mm,长径比不大于30,桩顶应裸露开挖。
3.声波透射法要求在灌注过程中,在测试桩中嵌入2个或更多的声波导管。
4.4承载力试验的试验次数:
1.承载力试验必须采用静载试验,为设计提供依据。
相同条件下的试验次数不得少于桩总数的1%,且不得少于3次;当桩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2.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
3.3.5条,工程桩承载力的验收试验应采用静载试验:①在同等条件下,试验次数不得少于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次;当桩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2)对于多根预制桩(只有两段或多段,单段长度≤ 4m)的工程,试验次数不得少于桩总数的2%,且不得少于5次。
3.对于开挖的大直径灌注桩,当常规静载试验反力因设备或场地条件等原因无法检测单桩承载力时,应同时采用以下方法:①浇筑混凝土前,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岩石地基载荷试验)方法检测桩端持力层特征。
试验次数不得少于桩总数的2%,且不得少于5次;(2)灌注混凝土后,采用钻芯法测量桩底沉渣厚度,钻取桩端实际持力层的岩心样品,测试桩端持力层特征。
试验次数不得少于桩总数的2%,且不得少于5次。
4.对于其他类型的大直径钻孔灌注桩,当常规静载试验反力因设备或场地条件而无法使用时,可采用预埋荷载箱进行桩端承载力检测。
试
验次数不得少于桩总数的1%,且不得少于3次。
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3.6条规定的工程桩承载力验收试验可采用高应变试验。
试验次数不得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5次。
4.5完整性测试的次数:
1.甲级工程和路桥工程中的大直径(D≥800毫米)灌注桩都应进行低应变完整性试验。
2.对于通过低应变完整性试验测试的每个桩帽,设计柱下三根或更少桩的桩帽数量不得少于1个。
3.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和采用钻孔灌注桩及其他低桩质量、低桩可靠性的钻孔灌注桩的工程,低应变完整性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桩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30次;其他桩基工程中使用的低应变完整性检测试验数量不得少于桩总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个;
4.对于大直径(D≥800毫米)灌注桩,应另外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检测。
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第五章验证测试和扩展测试
5.1验证和检查
5.1.1如对静载试验结果有争议,应查明原因。
当被测桩的桩身完整且承载方式不变时,可重复测试。
如有必要,可增加测试次数。
5.1.2采用静载荷法验证高应变动力试验提供的单桩竖向承载力,或在高应变动力试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以静载荷试验结果为准:1。
桩身存在缺陷,无法确定竖向承载力;
(2)单击贯入量大,桩底同向反射强,反射峰宽,侧阻波和端阻波反射弱,波形反映竖向承载性状,与地质资料明显不符。
5.1.3对于嵌岩桩,如果通过高应变检测发现桩底有强烈的各向同性反射,且经过时间2L/C后没有明显的端阻力反射,则可采用钻芯法检查桩端持力特性。
5.1.4对低应变试验结果有争议或低应变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荷法、钻芯法、高应变动力试验、开挖等适当方法进行验证:1 .完整性类别不明确的桩或可确定的三级桩;2.桩截面阻抗变化很大;
3.当桩身有明显缺陷或预制桩接头有明显裂缝(接头断开),不宜评价缺陷(接头)以下桩身质量时。
5.1.5声波透射法测试结果如有争议,可重新测试。
如有必要,可通过钻芯法在同一桩体中进行验证。
5.2扩展测试
5.2.1当基桩工程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建设(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应扩大检测范围。
扩大试验的方法和数量由建设(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试验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并形成文件。
5.2.2扩展承载力试验的次数不得少于前一批。
扩展测试的结果应单独评估。
如果扩大试验的承载力结果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
5.2.3如果在桩身完整性测试期间通过低应变完整性测试发现的第三类和第四类桩的总和大于测试桩数的20%,则应进行双重测试,直到测试完所有工程桩。
5.2.4声波透射法和钻芯法发现的第三类和第四类桩的总和大于待检桩数的20%时,可增加钻芯法,增加的桩数不得少于5根。
第六章检验报告
6.1试验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文字规范。
报告的内容分为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
总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本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和检测日期;
2.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和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3.检查桩(点)的数量、布置及相关施工记录;
4.测试方法、测试仪器和设备,以及测试过程的描述;
5.检测结论与检测内容相适应;
6.测试中异常情况的描述;
7.测试机构认为有必要解释的问题;6.2试验报告还应包括以下特殊内容:6.2.1静载试验报告
1.检查桩(点)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测桩(点)的截面尺寸和配筋;
3.负荷分类和实际维护负荷范围及控制方法;
4.各测试桩(点)的实测数据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中的计算分析曲线和表格;
5.承载力的确定依据和测量结果;
6.提供反力类型、反力装置、测量系统的技术参数(如荷载验证系数、系统最大反力、锚桩尺寸和配筋、压板面积、荷载箱工作面积、工作压力和布置等)。
)和相关照片。
6.2.2低应变完整性测试报告
1.被测桩的实测信号曲线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要求的桩长尺度、指数或线性放大范围以及曲线时域信号周期的倍
数。
2.测试桩的波速、桩完整性的描述、缺陷的位置和桩完整性的类型;
3.本次测试桩身完整性的统计结果;
4.桩身完整性的判定依据。
6.2.3高应变动态测试试验报告1。
测试桩对应的地质柱状图;2.测试桩的截面尺寸和钢筋;
3.测得的力和速度信号曲线和测得的被测桩的贯入度;
4.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要求的被测桩的分析曲线和土阻力沿桩身的分布图,包括所选桩身的波速值和Jc值、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拟合分析结果和桩身完整性分类。
5.测量所用重锤的尺寸和重量(型号、型号),试打桩和施工监控过程中获得的锤数,桩侧和桩端的静阻力,桩身的锤拉应力和压应力,以及能量传递率随埋深的变化。
6.2.4岩心钻探测试报告1。
岩心钻探设备;
2.测试桩的数量、钻孔的数量、每孔的总进尺(空中进尺、混凝土核心进尺、核心进尺)、混凝土样本组的数量和岩石样本组的数量;
3.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附录D中附表D.0.1-3的格式,编制各孔柱状图;
4.岩心样品单轴抗压强度测试结果;
5.所有岩心样品的彩色照片;
6.2.5声学传输方法1的测试报告。
声学管的布局;
(2)测试桩各检测断面的声速-深度曲线和振幅-深度曲线,并在同一坐标系上画出对应标准临界值的标记;
(3)如果采用主频值或功率谱密度值进行辅助分析判断,则绘制主频-
深度曲线或功率谱密度曲线;4.缺陷分布图。
6.2.6嵌入式荷载箱方法1的试验报告。
测试桩中荷载箱的深度和布置;
2.负载箱的工作面积、工作压力和校验系数。
6.3试验报告采用江苏省桩基试验报告统一格式。
6.4基桩检测档案由检测单位管理。
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合同、检验方案、所用计量器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原件、检验报告复印件、档案目录及页码应清晰完整,并应长期保存。
第七章补充规则
7.1混凝土桩和钢桩的质量检验也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的规定;支护桩的质量检验也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各种地基的质量检验也应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的规定。
7.2在施工过程中,原材料(钢筋、混凝土等)的检验。
)和桩位偏差等基础桩工程指标仍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7.3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桩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
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7.4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