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受)让方式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受)让方式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口张军
本文对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 了四种方式(方案),方案一为转让 方(项目公司)直接转让该宗地及其 在建项目,即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方案二为转让方一次性转让项目公司 全部股权;方案三为转让方分期转让 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其中:首期转让 大部分股权,并在项目公司盈利后优 先向转让方分配股利,最后期转让剩 余股权);方案四为转让方用项目公 司股权作支付对价并购买方新设立的 公司。

首先,分析了四种方案涉及相 关会计处理规定,并提出购买方的具 体处理意见;然后,分析了四种方案 涉及的转让方可能缴纳的各主要税收 问题;最后,得出四种方案实施的结 果,并提出了具体的选择。

一、案例背景
某甲公司系由A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出资2100万元在某地投资成 立的项目公司,主要对其取得的001 号宗地(面积1000平方米)进行房 地产开发,现已对该地块进行了勘察 设计、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属 于2016年4月30曰之前的老项目),甲公司将其购买土地的支出及基础设 施建设支出计入了存货。

现甲公司账 面资产总额2150万元,负债总额50 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0万元,存货2000万元,固定资产(办公用房)100万 元,应付账款50万元,实收资本2100 万元。

现A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 续开发该001号宗地,已暂停施工。

B公司所有002号宗地与甲公司 001号宗地相邻,但其面枳较小。

为 了有效整合资源,实现社会资源利用 最大化,经当地政府牵线搭桥,甲公司拟决定将001号宗地及其在建项目
转让给B公司,并由B公司将两宗地整
体规划、开发。

经评估机构评估,甲公司全部股
东权益价值为5000万元,其中:货
币资金评估值50万元,存货评估值为
485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值150万
元,应付账款评估值50万元。

基于巳
公司能最大化地利用其自身较小面积
002号宗地,B公司经与A公司初步协
商,达成初步协议,其欲出资6000
万元购买该001号宗地及其在建项目
(含相关资产及负债),同时,应确
保A公司净收益最大化。

现B公司咨
询,如何筹划使A公司(甲公司)转
让该001号宗地及其在建项目(含相
关资产及负债),其净收益最大化,
即:缴纳各项税费最少,以及B公司
如何进行账面处理及编制合并报表?
在事务所内部讨论的过程中,对
A公司(甲公司)转让该项目过程中
可能涉及的税费,一种观点认为应缴
纳流转环节的增值税,所得环节的土
地增值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一种观
点认为通过方案的设计,由转让资产
方式变为转让(并购)股权方式,可
以不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只缴
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购买方
B公司账务处理及合并报表编制也形
成3种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因购买单
项土地资产,在B公司账上直接增加
存货即可;第2种观点认为通过方案
的设计,由购买资产方式变为收购股
权方式,因能取得甲公司控制权,故
B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
企业合并》进行账处理,同时应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
务报表》编制合并报表;第3种观点
认为通过方案的设计,由购买资产方
式变为收购股权方式,虽能取得甲公
司控制权,但甲公司不构成业务,故
不适用《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
并》,但应编制合并报表。

经过充分
讨论,最终形成了 4种方案,方案一
为甲公司(项目公司)直接转让该宗
地及其在建项目,即房地产开发项目
本身;方案二为A公司一次性转让甲
公司全部股权;方案三为A公司分期
转让甲公司全部股权(其中:首期转
让大部分股权,并在甲公司盈利后优
先向A公司分配股利,最后期转让剩
余股权);方案四为A公司用甲公司
股权作支付对价并购B公司新设立的
公司。

二、购买方B公司账务处理分析
1. 方案一:甲公司(项目公司)
直接转让该宗地及其在建项目。

甲公司与B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
议,约定甲公司仅将其拥有的001号
宗地及其在建工项目整体转让给B公
司,转价格为5850万元(初步意向金
额6000万元-货币资金50万元-固定
资产150万元+应付账款50万元)。

对B公司而言,属于直接购买土
地资产行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一存货》“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
本进行初始计量”,B公司按支付的
金额5850万元作存货处理。

借:存货 58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850万元
因属于购买单项土地资产,B公
司不存在编制合并报表问题。

2. 方案二:A公司一次性转让甲公
司全部股权。

A公司一次性转让甲公
司全部股权,B公司自取得股权时,
控制甲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
案例研究_
1
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企业合并形 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 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六 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 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 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 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 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 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 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会计准则讲解一企业合并》规 定,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上或多个企业
(或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 企业必须构成业务。

业务是指企业内 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 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 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 所产生的收入。

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 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 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 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

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 产或是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 买曰所取得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的 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 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关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 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如下:进行集中度测试时,如果购买方取得 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 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可辨 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则该组合通过 集中度测试,应判断为不构成业务,且购买方无须按照上述《会计准则讲 解一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判断。

从以上规定可知,是否构成《企[CASE STUDY 1j 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的
合并,要看其是否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即:是否取得控制权,被购买企业是
否构成业务。

结合本案例,虽然甲公司
的控制权从A公司转移给B公司,符合
控制权已转移,但甲公司的总资产中绝
大部分为存货,只有很少的货币资金
与固定资产,其存货资产的公允价值
4850万元占总资产的公允价值5000万
元(不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97%,
可以说存货资产价值几乎相当于总资产
的公允价值;同时,甲公司不具有投
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不能够独立
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故甲
公司不构成业务,B公司应按非企业合
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目卩:按实际支付金额
6000万元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编制合
并报表对各资产的确认,应以购买成本
为基础按购买日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
公允价值占总公允价值比例进彳子分配确
认,目卩:以购买成本6000万元为基础
按存货占97%【购买曰存货公允价值
4850+(4850+150) =97%】、固定
资产占3%【购买日存货公允价值150 +
(4850+150 ) =3%I的比例进行分配
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在合并报表中的价
值(其中存货确认为5820万元、固定
资产180万元),不确认商誉。

编制母公司个别报表: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00万元
合并报表:
借:存货 3820万元
(6000万元 x97%-2000万元)
固定资产 80万元
(6000万元 x3%-100万元)
实收资本 2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00万元
3.方案三:A公司分期转让甲公司
全部股权(其中:首期转让大部分股
权,并在甲公司盈利后优先向A公司
分配股利,最后期转让剩余股权)。

11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转让甲公司股
权协议,约定A公司首期转让甲公司
99%的股权给B公司,转让价格4950
万元(全部股东权益价值5000万元
x 99% ),经一定期限后再转让1%
股权,但何时转让、具体转让价格另
行约定。

同时,A公司与B公司签订
借款协议,约定B公司借款1050万元
给A公司,A公司于甲公司的分红时
偿还。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
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
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修改甲
公司章程,约定甲公司盈利后,优先
向A公司分配利润1000万元后再根据
A、B公司实缴比例进行分配。

转让99%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4950万元
其他应收款 10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00万元
如前方案二所述,甲公司不构成
业务,对其取得各项资产不能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进
行处理,而应以购买成本为基础按购
买曰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
占总公允价值比例,及持有甲公司的
股权比例确认,即:以购买成本4950
万元为基础按存货占97%【购买曰存
货公允价值4850+ (4850+150)
=97%I、固定资产占3%【购买曰
存货公允价值150+(4850+150)
=3%】,及持股比例99%确认存货、
固定资产在合并报表中金额(其中存
货4850万元、固定资产150万元)。

编制合并报表:
借:存货 2850万元
(4950万元 x 97%+ 99%-20〇0
万元)
固定资产 50万元
(4950万元 x3%+ 99%-100万元)
实收资本 21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4950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 50万元后期,甲公司实现盈利,优先向A 公司分配利润1000万元。

A公司收到甲 公司分江款,并同时偿还B公司借款: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货:其他应收款 1000万元
最后,A公司与B公司约定,于某 一时点A公司向B公司转让甲公司剩余 1%股权,转让价格按前述股权转让协 议签订时甲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5000万元的1%计算,即5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 5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50万元
4.方案四:A公司用甲公司股权作 支付对价并购B公司新设立的公司。

B公司首先出资货币资金6000万 元设立乙公司,然后,A公司与B公司 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A公司收购 乙公司100%股权,并用其持有甲公 司100%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收购完 成后,A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用甲公司100%股权。

如方案二所述,甲公司、乙公司 均不构成业务,B公司不适用《会计 准则讲解一企业合并》及《企业会 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第五 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方式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对B公司而 言,是以一项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另一项对甲公司长期股权投 资,属于典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虽然属同一类别资产的交换,但换入 资产一对甲公司投资,涉及的甲公司 资产(主要存货)、未来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在未来一定 期限后才能获得现金流量),均与换 出资产一对乙公司投资,涉及的资产 (只有货币资金)完全不一样。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
显著不同”,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六条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一)该项
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
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
量”及“第八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
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
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进行初始计量”,B公司应当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巳公司新设乙公司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0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0万元
B公司所属乙公司被并购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6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000万元
合并报表的编制,同方案二。

三、转让方A公司(甲方公司)应纳
税费分析
1.方案一:甲公司(项目公司)
直接转让该宗地及其在建项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
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
营业税”,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第八条一般纳税
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
征收率计税”,同时结合甲公司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的实际,甲公司应缴纳
增值税278.57万元(转让价格5850
万元+1.05 x税率5%)。

同时,应
缴纳流转税附加33.43万元(增值税
278.57万元x附加税率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宣传提
纲》(国税函发[1995]彳10号)“对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
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
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
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
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
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甲公司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2433.43万元
(存货成本2000万元+存货成本2000
万元x加计扣除率20%+流转税费附
加33.43万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1203.99万元【(转让价格5850万元
+ 1.05-扣除项目2433.43万元)x税
率50%-扣除项目2433.43万元x速算
扣除系数15%=1203.99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
甲公司应确认土地资产转让所得2334
万元(转让金额转让价格5850万元
+1.05-存货成本2000万元-流转税附
加33_43万元-土地増值税1203.99万元
=2334万元)。

按企麵i f脾25%计
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83.5万元。

综上,甲公司(A公司)通过直
接转让001号宗地及其在建项目,直
接取得或保留净资产6000万元,其
中,货币资金5900万元、固定资产
150万元(公允价值)、负债50万
元。

应缴纳各项税费(不考虑印花
税,下同)2099.49万元,其中,增
值税278.57万元、增值税附加33.43
万元、土地增值税1203.99万元、企
业所得税583.5万元。

2.方案二:A公司一次性转让甲公
司全部股权。

该方案为股权转让(股权收
购),不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该股权转让过程中,B公司用银行存款进行支付(非股权支付方式),转让完毕后B公司取得甲公司 100%股权,并实现了对甲公司的控 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 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 控制的交易”“五、企业重组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规定:……,(四)重组交易对价中 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 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 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 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 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该股权转让,系B公司对转让方A公 司持有被收购企业甲公司100%的股 权的收购行为,系企业重组一股权收 购,因为均为银行存款支付方式,没 有股权支付,故企业所得税层面A公 司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同时,转让方A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 得或损失,其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 收入6000万元-投资成本2100万元 =3900万元。

按企业所得税率25%计 算,应纳企业所得税975万元。

综上,A公司通过一次性转让甲 公司全部股权,取得货币资金6000万 元,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39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75万元。

不存在 缴纳增值税、土地増值税问题。

3.方案三:A公司分期转让甲公司 全部股权(其中:首期转让大部分股 权,并在甲公司盈利后优先向A公司 分配股利,最后期转让剩余股权)。

该方案也属于股权转让(股权收 购),不涉及増值税、土地増值税。

如前所述,A公司先转让甲公司
99%股权,转让价格按甲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评估值5000万元的99%计
算,即:4950万元。

如方案二所述,
企业所得税层面A公司应适用一般性
税务处理规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或损失,其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
收入4950万元-投资成本2100万元
x99%=2871万元。

根据甲公司修订后章程,A公司优
先从甲公司后期经营的净利润中分配利
润10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
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
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
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是J旨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
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A公
司从甲公司分回的利润1000万元,属
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
益,属于免税收入。

A公司与B公司根据首期协议,具
体约定转让甲公司剩余1%股权的时间
与转让价格,约定转让价格按前述股
权转让协议签订时甲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评估值5000万元的1%计算,即:
5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A公司应确认该1%股权转让所得或损
失,即:转让收入50万元-投资成本
2100万元><1%=29万元。

综上,A公司通过分期转让甲公
司100%股权,在整个过程中,取得
股权转让收入5000万元、股息红利收
入1000万元,合计收入总额6000万
元(其中免税收入1000万元)应纳
税所得额2900万元(其中:首期确认
2871万元,最后期确认29万元)。

按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应缴纳企
业所得税725万元。

不存在缴纳增值
税、土地増值税问题。

4.方案四:A公司用甲公司股权作
支付对价并购B公司新成立的公司。

如前所述,B公司首先出资货币
资金6000万元设立乙公司。

A公司用
其持有甲公司100%股权作为支付对
价收购乙公司100%股权。

收购完成
后,A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权,B
公司持用甲公司100%股权,B公司间
接控制甲公司001号宗地。

假设未来
12个内甲、乙公司均继续经营,均不
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B公
司均不会转让其取得股权(注意:一
定是A公司作为收购方,B公司为转让
方,乙公司为被转让标的企业)。

该方案也属于股权转让(股权收
购),不涉及增值税、土地増值税。

该方案实施完毕后,A公司持有
乙公司100%股权,实现了对被收购
企业乙公司的控制。

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股权收购,是指一
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
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
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二、
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
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
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及《企
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第六条《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
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
企业”,A公司用其控股子公司甲公
司的100%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并购
乙公司100%股权行为完全符合财税
[2009]59号规定的企业重组方式。

该方案实施完毕后,B公司能有
效地将两宗地成片开发,符合当地政
府要求,能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
社会资源利用最大化,具有合理的商
业目的与社会目的。

A 公司收购了乙
公司100%股权,并用其持有甲公司 的100%股权作支付对价,预计在未 来12个月内不会改变原来的经营活动,B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后会继续 经营、幵发甲公司所属宗地,在未来 的12个月内不会转让甲公司股权。

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 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59号)“五、企业 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 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 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 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 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 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 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 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 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 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 得的股权”“(二)股权收购,收购 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 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 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109号)关于收购企业购买 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的规定,该方案涉及的A公司用甲 公司股权作支付对价并购乙公司,完 全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适用特殊 14税务处理条件,则A公司在并购完成 时,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 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 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 购,……,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I I:……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
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
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收购企业)
取得被收购企业(乙公司)股权的计
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B公司持
有乙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即
投资额)6000万元确定,则A公司未
来一年后若转让该股权(或注销乙公
司)01其成本扣除额为6000万元。

综上,A公司用甲公司100%股权
作支付对价并购B公司所属全资子企业
乙公司,取得乙公司100%股权,取
得了无负债只有货币资金6000万元的
公司股权,间接获得6000万元货币资
金,因其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的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A公司在并购
完成时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同时,因其取得的该股权计税基础为
6000万元,在未来的一年后若按6000
万元转让该股权(或注销乙公司)
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仍然不存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该方案不存
在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方案一下,B公司应
按其支付的货币金额5850万元(即:
购买成本)列存货;因属于购买单
项土地资产方式,不存在编制合并报
表问题。

甲公司(A公司)在该方案
下,取得或保留净资产6000万元(其
中:货币资金5900万元,固定资产公
允价150万元、负债50万元),应缴
纳各项税费2099.49万元,其中:增
值税278.57万元、增值税附加33.43
万元、土地增值税1203.99万元、企
业所得税583.5万元。

方案二下,在个别报表中,B公
司应按支付的货币金额(即:购买成
本)6000万元列长期股权投资;在
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以购买成本为基
础按购买日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公
允价值占总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确认各
项资产负债价值,不存在确认商誉问
题。

A公司在该方案下共计收到货币
资金6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975万元。

不存在缴纳增值税、土地
增值税问题。

方案三下,在个别报表中,B公司
应按其支付的货币金额(即:购买成
本)列长股股权投资(先期长期股权
投资4950万元,最后期长期股权投资
50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
以购买成本为基础按购买日各项可辩
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占总公允价值
比例及持有甲公司份额分配确认各项
资产负债价值,同样也不存在确认商
誉问题。

A公司在该方案下,共计收到
货币资金6000万元,其中,股权转让
收入5000万元、股息红利收入1000万
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25万元。

不存
在缴纳增值税、土地増值税问题。

方案四下,在个别报表中,B公
司应按其持有原新设公司一乙公司的
投资额6000万元作为对甲公司投资,
列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如方
案二。

A公司在该方案下,取得乙公司
100%股权,取得了无负债只有货币资
金6000万元的乙公司股权,间接获得
6000万元货币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层
面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并购
完成时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在
未来的一年后若按6000万元转让该股
权(或注销乙公司)时,仍然不存在缴
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同时,不存在缴纳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问题。

上述四个方案相比,A公司(甲
公司)均收到或保留资产6000万元,
但各方案下A公司(甲公司)缴纳税
费却各不相同,方案一最大,方案三
次之,方案二再次之,方案四最少。

若仅从A公司(甲公司)缴纳税费的
多少看,方案四最优,方案三次之,
方案二再次之,方案一最差。

作者单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