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印制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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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印制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88.11.07
•【文号】[88]公边字109号
•【施行日期】1988.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印制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的通知([88]公边字109号1988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开办台湾经日本那霸至上海和厦门航线后,有关边防检查站签发台胞入出境证件数量增加。

为适应工作需要,特印制另一版《台湾同胞旅行证明》,由口岸边防检查站签发,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启用。

该证件与我委托香港中旅社代办签发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效用相同,在有效期内,经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加盖验讫章后,即是台胞入出我境和内地旅行的身份证明,可从我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

签发办法仍按照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公安部《关于做好来大陆探亲旅游台湾同胞的边防管理工作的通知》([87]公(边)字111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便于鉴别真伪,新印制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在证件号码前印有汉语拼音字母“B”,在内页下半部中折线右起第一列花纹、自下沿向上十四毫米处及六十五毫米处分别设有暗记(暗记对比说明附后),可用放大镜鉴别。

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样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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