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换并启用福建省公安厅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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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换并启用福建省公安厅
印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17
•【字号】闽政办函[2011]149号
•【施行日期】2011.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换并启用福建省公安厅印章的
通知
(闽政办函〔2011〕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公安厅印章因使用年限久,磨损严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重新刻制“福建省公安厅”铜质印章,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该印章,原“福建省公安厅”铝木材质印章同时废止。

附:印模(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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