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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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0
•【字号】大政办发[2012]144号
•【施行日期】2012.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权转让
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公开交易、公平交易、公正交易、诚信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是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的机构。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是公管委常设办事机构,在公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公管办与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公管办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的建设工作,组织开发公共资源交易计算机管理系统,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编制交易项目目录。

(二)组织协调和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将各专业交易市场的具体交易活动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三)负责组织建立并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等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为市监察局电子监察系统提供数据接口。

(四)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并协调调查处理。

(五)负责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交易事项的法定监管工作。

(六)研究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建方案。

(七)为各类交易活动及专家抽取提供场地。

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贯彻交易制度、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

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交易机构和各交易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各专业交易市场)的具体交易活动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各专业交易市场主体地位、机构编制、隶属关系不变。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行业监管职责,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第三章交易范围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市本级采购项目和市内五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五)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六)在规定范围内必须进场的交易事项,由公管办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目录,报公管委批准后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经公管委审查同意后,统一由各专业交易市场按照各环节独立运行、相互分离、分段监管、互相制约的原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挂牌、询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应当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的网络平台,并在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各专业交易市场按现有交易程序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各专业交易市场应当在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再将合同提交公管办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或者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公管办或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四条公管办负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协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且将处理结果报公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竞买人、产权交易经纪会员、评估审计机构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平台交易。

第十六条公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行业监管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通过远程公共资源交易网络监控平台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电子监督和监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专业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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