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附件一(评标及定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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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附件一(评标及定标原则)
附件一----评标及定标规则
1.投标总价修正
a) 1.1 可以修正投标总价的情况
i. 1.1.1 对于本属于暂定数量的项目,投标单位对数量做出修正的,应将修正
的数额增加或减去,以恢复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定数量。

ii. 1.1.2 对于投标单位自行增加了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应将这部份金额剔除。

b) 1.2 不得修正投标价格的情况
i. 1.2.1 投标单位的算术错误可以在评标报告中提出,但在标价排序上应以原
始投标总价为准,不得修正后参与排序。

ii. 1.2.2 投标单位遗漏的和未报价的项目,视为投标总价已经包括,不得将这些费用估算金额后加回总价,进而以修正后的总价参与排序。

iii. 1.2.3 投标单位对于主材的种类、品牌、档次选择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其原始投标总价不得修正。

2. 议标报价异动
c) 2.1无因加价
d)评标最低价单位,在第二次回标后,如果招标单位并未增加工作内容、扩大承包
范围、提高工艺和材料档次,也未提出实质性加重了议标单位责任的条款,而议
标单位无理由地大幅度上调原始投标总价的,其仍为最低议标总价的视为无因加
价。

“大幅度”的定义为上调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或相对比例(以首次修正
投标总价为基数)超过5%。

议标期间过长,市场出现价格明显上涨,导致投标
单位上调议标总价的除外。

e) 2.2 无因降价
f)评标最高价或次高价单位,在第二次回标后,在招标单位并未缩小工程发包范围
和显著减轻施工单位责任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原始投标总价,进而成为最低议
标总价的(或在招标单位预备选择两家中标单位时,成为次低议标总价的),视
为无因降价。

“大幅度”的定义为降低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或相对比例(以
首次修正投标总价为基数)超过5%。

g) 2.3议标报价异动原则上应在评议标过程中解决。

最后一轮报价中,投标单位仍
出现“无因加价”和“无因降价”时,投标单位最低议标总价原则上作为本次招标的有效最低价,但议标单位无优先中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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