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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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成都市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3]5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4
【实施日期】201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法(试行)》的
通知
(成办发〔2013〕5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关于《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4日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法(试行)
(市监察局)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公开、规范、高效、廉洁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监办)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与加强对行政监管行为再监督相结合;
(四)教育、惩戒与预防相结合。

第四条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区(市)县监察局负责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领导。

公监办代表监察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指导协调,并分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

市公监办负责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项可以委托派驻部门监察机构或下级公监办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派驻
部门监察机构或下级公监办管辖内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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