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私揽电力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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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私揽电力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工程管理行为,推动电力工程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工程管理领域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设计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遵守本制度是每一名从业人员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程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本制度由电力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严禁私揽电力工程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严禁私揽电力工程是指任何从业人员在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或非法部门名义承接电力工程项目,或者在职责范围内超越所需范围私自扩展工程内容。

第七条严禁私揽电力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接电力工程项目;
(二)私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商、签订电力工程项目的合同;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建设单位委托的职责范围,擅自扩展项目内容。

第八条电力工程项目经理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得乱作主张,擅自私揽项目或超越职责范围。

第三章相关责任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具体如下:
(一)初次违反规定者,将被责令整改,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多次违反规定者,将被取消其从业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从事电力
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对于发现严禁私揽电力工程行为的举报和检举,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发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电力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十二条所有与电力工程项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密切合作,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规定由电力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对于本制度未能覆盖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电力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严禁私揽电力工程管理制度》,请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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