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本政发[2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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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的通知
正文: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政发[2001]1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直各部门:
现将《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奖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根据《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
现就该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金筹措渠道
1、市财政每年专项拨款;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
3、其它渠道。
二、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科研专项引导资金,该项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支持本溪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围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服务所开展的各种科技创新活动。
1、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支持的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技术上至少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2)产品有潜在的、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能够形成新兴产业。
2、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4)企业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优先支持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市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溪合资合作的海外学子;外埠科技人员到本溪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对申请使用该资金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对国有、民营和私营企业一视同仁。
3、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低水平重复项目,包括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和环境有不利影响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支持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分别以高新技术孵化体系建设、贷款贴息与融资担保(比例控制在15∶15∶70)等不同方式对高新技术项目给予支持。
1、高新技术孵化体系建设
该项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无偿资助方式。
(1)创建本溪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创业中心作为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为孵化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培训、咨询等必要的服务。
(2)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园。
建立设施较为完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园,吸纳各类人才进园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为其提供廉价、优惠的研究发展场所和工作生活环境。
(3)建设开放性实验和产业试验基地。
为成熟的科技成果进行中间试验以及小规模的生产提供基础设
施。
上述资金使用必须用于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并且要实行政府采购。
(4)海外学子创业项目补助经费。
该项资金主要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海外学子来溪进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2、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技术上已经成熟,产品已经实现小批量生产,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1)项目总投资一般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已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2)贷款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3)经本项资金担保所获得的贷款,可优先进行贴息支持。
3、融资担保
对技术上已经成熟并完成样机(小试),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的项目,本项资金将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科技贷款担保;对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海外学子合作项目,本资金将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
(1)项目承担单位要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
(2)担保项目投资回收期不超过3年,启动资金支持项目贷款年限不超过2年。
(3)资产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组织机构及审批程序
1、成立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管委会),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资金管委会主任,市科委、市财政局及有关专业银行为资金管委会成员。
资金管委会负责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支持项目。
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审查、跟踪、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2、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项目论证及对申请人进行资信评估、担保审核,然后提交资金管委会审批。
4、资金管委会主任审批后,由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
5、经资金管委会批准的项目,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单位签订有关合同。
五、资金管理
1、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在财政设立专户。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收入进度逐步将资金拨入专户,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属于无偿性质的,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属于有偿性质的,拨付到专业银行的创业资金专户,由银行实施委托贷款。
2、用于担保的资金与融资的比例由资金管委会与债权人协商后确定。
3、为分散风险,在办理贷款担保项目时,可与省级科技贷款担保机构实行再担保。
4、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交近期(一年之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5、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合同的同时,资金管委会还需与债务人签订委托合同、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需要时,资金管委会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6、申请担保的企业按约定上存担保定金、支付担保费。
7、资金管委会配合债权人实施追偿。
8、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需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9、市科技、财政、审计部门要随时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对有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创业奖金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