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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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民法院认为鉴定⼈有必要出庭的,鉴定⼈应当出庭作证。

经⼈民法院通知,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付鉴定费⽤的当事⼈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

这个是我国在法律层⾯上对鉴定⼈出庭制度作出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在2020年5⽉1⽇起实施的新修改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将鉴定⼈出庭作证制度,进⾏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七⼗九条规定,鉴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

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员代表机构出庭。

第⼋⼗条规定,鉴定⼈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回答当事⼈的异议和审判⼈员的询问。

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民发运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答复。

⼈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答复送达当事⼈,并听取当事⼈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条规定,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予以处罚。

当事⼈要求退还鉴定费⽤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退还,拒不退还的,由⼈民法院依法执⾏。

当事⼈因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可以询问鉴定⼈、勘验⼈。

询问鉴定⼈、勘验⼈不得使⽤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语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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