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黔西南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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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07]59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30
【实施日期】2007.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7〕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7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2007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省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置,结合实际,制定2007年我州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及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的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在继续巩固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所有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

一是各县(市)要按照编制的全州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方案,待省政府批复后,立即组织进行界碑、界桩的标定,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

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施停业(产)或关闭,对养鱼网箱进行彻底取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对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要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
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

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

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对已形成的顶效工业区和威舍、酸枣、龙井、郑屯、德卧等工业园及其他工业建设项目,各地要在2006年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一律予以纠正。

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

对达到功能区要求,未经环评审批就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停止建设,并严格按照规定先进行处罚,为其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后方能重新建设。

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

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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