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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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4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18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路姚琦张莹
【审理法官】王路姚琦张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立;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立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立
【当事人-公司】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琦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琦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琦
【代理律所】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立
【被告】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刘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立于2021年5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刘立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1元,减半收取9560.5元,由上诉人刘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19:53:38
刘立、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187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南侧鼎域名邸1-2、3。
法定代表人:王海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立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融创名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1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立于2021年5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刘立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1元,减半收取9560.5元,由上诉人刘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路
审判员姚琦
审判员张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纪雷
书记员于蓓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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