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师带徒”人才培养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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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师带徒”人才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我局专业人才队伍系统培养机制,加速专业人才的成长进程,满足各级岗位对专业人才的持续需求,根据《中建四局人才开发与管理实施意见》,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实施“师带徒”人才培养制度(以下简称“师带徒”),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师带徒”制度运行模式为:针对局属各单位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单位选定专业骨干作为带培人,签订师徒协议,根据带培计划进行岗位带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带培人的管理
第四条:带培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热爱企业,有奉献精神;
2、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
3、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独立处理专业工作的能力,是本单位的技术或业务骨干;
4、未担任本单位高层领导职务。

第五条:带培人的责任
1、完成带培计划;
2、对带培对象的职业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3、协助单位对受培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带培人的确定办法
1、自行报名、组织审定或直接由组织确定。

2、根据本单位现有专业骨干的数量,师与徒的比例可为1:1 —1:3。

3、带培人由各单位高管层审定,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予以聘任并下达聘书和带培计划。

4、带培人受聘后与受培人签订“师带徒”协议,带培期原则为2年。

第七条:带培人的待遇
带培人在带培工作期间按月享受带培津贴,津贴标准为300元,由各单位酌情确定,报局备案。

师与徒比例超过1:1的带培人,每增1人,增加带培津贴100元。

第八条:带培人的考核办法
1、由受培人对受培情况作出评价。

2、由主管部门根据带培计划进行目标考核。

3、考核不合格的带培人取消带培资格。

第三章:受培人的管理
第九条:受培人须遵守企业相关制度和劳动纪律,尊重带培人的指导和管理,若因个人原因使带培计划难以履行,带培计划即行终止。

第十条:受培人在受培期间正常执行国家关于大中专毕业生
实习期的相关规定和实习期满后的定职待遇,正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受培人在受培期内原则上应保持岗位稳定,若因组织原因变动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由所在单位重新指定带培人。

第十二条:带培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按带培计划对受培人进行考核,对未达到带培计划要求的受培人,可调整岗位或延缓定职升职。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师带徒”工作由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实施,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是“师带徒”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师带徒”的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师徒”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任何一方个人原因导致“师带徒”计划和协议难以正常履行,另一方可向上级主管单位予以投诉或提出终止计划和协议的要求。

第十五条:“师带徒”协议和“师带徒”计划由局统一制订,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师带徒”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带徒期限;
2、分阶段安排的工作内容和拟达到的培养效果;
3、考核办法。

“师带徒”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带徒期限;
2、师徒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师带徒”期限一般为2年,各单位可根据岗位的难易程度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局属各单位当年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应实施“师带徒”管理,不能选配带培人的基层单位,原则上不要安排应届毕业生。

第十八条:局属各单位经“师带徒”培养并达到计划目标的人员,原则上应保持不低于8年的企业服务期限,尽可能减少离岗情况的发生。

第十九条:局属各单位应对“师带徒”的实施情况全面跟踪,建立培养台帐,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局对“师带徒”工作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原则从二00六年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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