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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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
之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4.05.08
•【字号】苏卫办[2004]20号
•【施行日期】2004.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
通知
(苏卫办〔2004〕2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医疗卫生工作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
多年来,我省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救死扶伤,勇于奉献的精神,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
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医疗卫生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不正之风,特别是近年来医疗服务中滋生蔓延的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病人钱物、开单提成等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出发,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加强行业自律,纠正不正之风,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服务。
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纠正不正之风,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治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病人钱物和开单提成等不
正之风
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中收受回扣属接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病人钱物,属背离行业宗旨和职业准则的违规违纪行为;开单提成是法人的违规违纪行为。
凡属此类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涣散卫生队伍,败坏卫生行业信誉的行为,都必须坚决整治。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明纪律,严格管理,对违纪者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尤其要严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二)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
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
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四)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五)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给予通报、待岗、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资格和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的单位和部门,则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采购行为,继续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要继续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积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医疗机构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全部药品,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及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药品均应列入招标范围。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采取省级协调、市级招标、县级补充的组织形式进行。
即以省辖市为单位按属地原则统一组织,部、省属及其它医疗机构均参加所在市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县(市)原则上不另行组织,如确需补充招标采购的亦应在市统筹协调下进行。
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主体,应在市辖区内联合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药品价格公示、清单制度。
严格履行合同,公开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按比例将有关费用让利于患者,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和管理,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违纪行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严格控制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比例,超收上缴
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简称药占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
超过上限控制指标的医院和医院领导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个人。
超收的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对药品管理及其它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的奖励,卫生行政机关不得截留。
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每年确定一次,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2004年度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分别为:三级综合医院48%,中医院54%(省中医院58%),精神病院49%,儿童医院56%,省肿瘤医院58%,传染病医院59%,口腔、妇幼(产)医院药占比不得高于2003年的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2003年度已低于此控制指标的,今年要继续有所降低。
二级医疗机构药占比上限指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
实施方案另发。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减轻患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以下简称“三合理规范”),拟于近期下发各地试行。
“三合理规范”以科学诊治为原则,通过规范医疗行为,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是对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常规的进一步完善。
五、公布有关医疗信息,主动接收社会监督
(一)执行对象:全省三级医院、三级中医院(三级专科医院的有关信息只在系统内通报,不向社会公布)。
(二)公布内容:每月门诊诊疗人次,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单病种每月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用、择期手术术前平均住院日、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治愈好转率等医疗信息。
单病种名称、统计口径及计算方法另发。
(三)公布方式:我厅将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分南京、苏南、苏中和苏北等4个地区按季度公布以上信息。
各三级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中医院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信息报厅医政处,中医院同时抄报中医医政科教处。
各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所属二级医院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具体要求,抓好责任分解,加强督促检查,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厅将在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的同时,组织必要的集中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厅直医疗单位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