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滨江风光带码头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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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滨江风光带码头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滨江风光带码头整治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南京跨江发展、拥江发展,以崭新的滨江面貌迎接亚青会、青奥会召开,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沿江码头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长江南岸长江三桥至长江二桥段、长江北岸长江三桥至长江大桥段以及江心洲南岸段洲头至洲尾,沿长江岸线建设的码头。

二、凡整治范围内的生产性码头按照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长江岸线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全部迁出,由长江二桥至三桥外的公用新港区承接整治范围内持港口经营许可证码头的水运量。

整治范围内的无证码头一律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三、2013年4月30日前,整治范围内的码头单位应当前往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搬迁调整计划。

对具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依法收回或变更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据相关政策和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对不具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依法拆除。

四、从2013年8月1日起,海事部门将依据沿江码头综合整治的要求,对外发布航行通告。

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整治范围内巡查力度,禁止生产性
码头的船舶停泊及货物装卸行为。

五、在沿江码头整治过程中,凡妨碍、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有关部门会同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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