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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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3
【实施日期】200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部门:《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受州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州城规委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咨询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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