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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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压力焊作业、高处作业等。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规定的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件的条件
(1)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⑤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⑥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①项、第②项、第④项和第⑤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
②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③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④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⑤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培训考核和取证
①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
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证件复审
(1)特种作业操作证:
①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③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
作证失效。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
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②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③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工区安质部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动态管理档案。
(3)工区安质部应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原件予以审查确认,并留存证件复印件;经理部安质部进行核查。
(4)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进场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有关规定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