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20
•【字号】宁政发[2007]65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车船税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5号2007年4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出台地方车船税实施办法,对规范车船税制度、实现内外税制统一、改革完善地方税制、扩大地方税收规模、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自治区及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并配合税务部门建立车船税收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
对违反规定不配合税务部门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自治区将视情节分别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扣减预算单位行政事业经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前款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车船税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缴纳(下同)。
在我区境内跨县(市、区)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地。
各市、县(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各市、县(区)也可委托车辆管理部门依法代收车船税。
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四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对我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企业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经自治区财税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末按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
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按规定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七条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性征收。
征收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入库期限为最后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并且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车船户籍登记的当月。
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 10日前向税务机关解缴入库,入库期限最后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凭证。
纳税人如有需要,可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第九条各级财政、公安、交通、车管、运管、海事、农机、保监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在办理车辆登记、入户、上牌、发照、验证、过户、报费、保险等手续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查验车辆的完税情况。
第十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幅度│备注│
├───┬───────┼────────┼───────┼───────────────────┤
││大型客车│每辆│580元│包括电车。
│
│├───────┼────────┼───────┼───────────────────┤
││中型客车│每辆│550元│
│
│├───────┼────────┼───────┼───────────────────┤
│载│小型│每辆│600元│
│
││客(轿)车│││
│
│├───────┼────────┼───────┼───────────────────┤
│客│││360元│固原市区及辖县、同心、盐池、海原│
││出│││县。
│
│││
├───────┼───────────────────┤
│汽│租│每辆││除银川市区、固原市区及辖县、同心、│
││轿││420元│
│
│││││盐池、海原县以外的地区。
│
│车│车│││
│
│││
├───────┼───────────────────┤
││││480元│银川市区。
│
│├───────┼────────┼───────┼───────────────────┤
││微型车│每辆│300元│微型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
│││││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的汽车。
│
├───┴───────┼────────┼───────┼───────────────────┤
││按自重││
│
│载货汽车││80元│包括挂车、牵引车。
│
││每吨││
│
├───────────┼────────┼───────┼───────────────────┤
│三轮汽车│按自重│80元│
│
│低速货车│每吨││
│
├───────────┼────────┼───────┼───────────────────┤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
│专项作业车│按自重│80元│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轮式专用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吨││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速设备的│
││││轮胎式自行机械。
│
├───────────┼────────┼───────┼───────────────────┤
│魔托车│每辆│60元│
│
├───────────┼────────┼───────┼───────────────────┤
││按净吨位││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
│机动船││3元│
│
││每吨││的50%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