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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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 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 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如何办?( )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 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 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 有权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四、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即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 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NO.6 物权取得与变动的公式方法: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对于不动产来说,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为:有 效的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而对于动产来说,它的物权变动模式则为:有效的债权行 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的变动为什么要公示? ★ 1.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变动涉及到不特定人的义务履行。 ★ 2.物权是排他权,一个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变动采取公示原则,有利于明确物的归属。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
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
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第11题)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 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 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 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 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 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 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 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 物权的内容。
(3)违反物权公示的法律后果
A、物权存在不公示,不能期待广大义务人对物权义务的履行 B、物权变动不公示, 或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或有关结果 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
公示(使人知)→→ →→公信(使人信) 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后,产生法律上承认的效力。 即使公示形式与物权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善意第三人 仍可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 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 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如教育设施 不得抵押。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 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如“流质条款”。 ★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 ★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他 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时,仍可产生该法律 行为的效力。 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 使用该房屋,就和甲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能收 回该房屋,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乙和甲之 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
情的第三人
例题:甲将收藏的清代瓷器卖给乙,乙付清价金,约 定五日后交货。丙得知后找到甲愿出双倍价钱购得此 瓷器,甲丙遂达成一致,丙交定金若干,并约定三日 后交货。乙听说后以给甲7岁女儿买芭比娃娃为诱饵, 诱其将瓷器从家中取出交给乙。对该瓷器的所有权归 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权仍属于甲 B乙已取得瓷器的占有,视为甲对乙履行合同,所有权 归乙 C甲一物二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 归乙 D因为约定交付给丙的日期在前,所有权归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 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 同的规定。 《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 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三是保护的平等性。
(二)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调整物质 资料占有,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首先是通过规定物权,而收纳社 会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利用的事实 2.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状态 (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有体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 1.物的归属关系 核心问题——何为“归属”——一个在解释上容易陷于 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 (1)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切民事主 体的,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 (2)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资料在面 临社会分配时的“剩余索取权”



例题: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 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
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
给乙
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
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 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 所有

例:以下体现物之“归属”关系的有



A、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1万股份 B、李某在银行的1万元存款 C、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 的合伙人份额 D、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 E、陈某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权 F、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缘起 1.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发挥”定份止争” 之功能 今一兔走,百人逐一,非一兔足为百人分,由未 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 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已。分已后,人虽 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吕氏春秋 慎势篇》引慎子云 2.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系的法 律体现
2、物的利用关系 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的。 相比之下,追求“物尽其有”的归属关系, 反倒是为了达成更有效的物的利用的一种手 段。 物的利用的两种主要形式: A、自主利用 B、他主利用 在大陆法建立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的背景下, 我们反倒更应当注意他主利用的社会效率。
例:以下属于他主利用的是

例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 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 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

A、甲从乙处典来的一处房产,现改为旅馆对 外经营 B、丙从丁处借来100斤种子粮用于春播。 C、A承诺用自己的电子元件为B组装一台音响, 现组装完成,在交付前由A试用一个月。 B、合伙成员C利用合伙企业过去购买的一批 原材料向银行出质,贷到100万元款。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 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生效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
一是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第2款:“依法属 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是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参考第28-31条 三是大部分用益物权,都不需要进行登记,除建设用地使用权
外都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127条),地役权(158条)

(3)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利 用时,物主人可以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 资料,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恢复到完全支 配者的地位的法律上的能力 (4)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还代表一个社会对 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故而归属关系 没有期限性. (5)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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