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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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双府发(2009)30号)接上(二)
第四章房屋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按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实行单一货币化安置(仅适用于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人员)、统规统建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三种方式,被安置人员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实施统规自建。

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详见《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二十一条选择单一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

货币化安置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安置户签订货币安置合同。

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原则上纳入新社区管理。

货币安置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参照全县公布的各镇(街道)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70%进行货币化终结补偿。

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35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按安置人口每人40000元进行奖励。

房屋拆除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镇(街道)预付房屋补偿和奖励费用总额的50%,余款凭安置农户提供在双流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产权证书后一次性结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依据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以被征地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
均50平方米以内的,以实际面积按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结算住房安置费用(原拆迁房屋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进行补偿);原拆迁房屋人均超出50平方米的,多余建筑面积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被拆迁安置农户,必须统一申请安置统规统建住房,人均安置3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按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单体工程成本价计算;超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结算,还可以参照当年全县公布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人均安置不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

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单体工程建筑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单体工程成本价为依据;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含单体工程成本价以及土地成本、总平和市政配套等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综合成本价为依据。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为依据。

被拆迁安置农户安置方案经公示后报经县委统筹委和县国土部门备案,拆迁安置情况接受审计监督,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费用报县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结算。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县建设部门牵头管理,各镇(街道)为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市、县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制定完善小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机制,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对所拆迁房屋及配套设施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被拆迁户人均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搬家和过渡费。

征收土地涉及搬迁户搬家补助,按拆迁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员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一类经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160元,二类经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140元。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可享有半年的过渡费。

第二十五条拆迁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其房屋被搬迁的,按本办法房屋补偿和安置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应纳入房屋安置范围的被拆迁户由各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确定。

第五重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帮助搬迁。

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费专户储存并交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视为已补偿。

第二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实施征地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省、市及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征地项目仍按县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双府函【2001】65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全县各镇(街道)须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村民自治的要求,研究制定各镇(街道)征地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人员安置、房屋补偿和安置等工作的实施程序及范围。

各镇(街道)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报县政府批准按项目用地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标准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地区类别所辖镇(街道)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类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升、华阳、中和、西街办、正兴、九
江、彭镇、黄水、胜利、黄甲、新兴、
公兴、万安、兴隆、金桥
28000-45000(元/亩)
1220元/亩,非
耕地减半
二类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黄龙溪、永安、白沙、太平、合江、永
兴、三星、煎茶、籍田、大林
24000-33000(元/亩)
1220元/亩,非
耕地减半
附件2: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省、市标准)围墙砖砌㎡50元
晒坝混凝土㎡40元
三合土㎡30元
固定灶眼150元
粮仓个110 元,每户只记一个
水塔座110-275(元)
压水井平坝口400,丘陵口600元
沼气池口1500元
粪池砖砌立方50元
三合土立方30元
蓄圈座66元
坟墓陶罐棺600元
老棺棺800元
大棚竹架大元棚㎡20元
钢架大棚㎡80元
砖砌大棚㎡60元
铁大门扇300元
竹子去尖去枝斤1元
树胸径3㎝以下株2-4元
胸径3㎝-5㎝株8-10元
胸径6㎝-10㎝株18-20元
胸径11㎝-15㎝株40-50元
胸径16㎝-20㎝株80-90元
胸径21-30㎝株130-150元
胸径30㎝以上株200-300元
蓄水池立方20元
空调移机费壁挂式个100元
柜机个200元
电杆10米以下根200元
10米以上根500元
浆砌水沟立方20元
沉井处8000 元(含配电房机附属设施)定义、符号、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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