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赌毒案件查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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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名或者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交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各
一份。
(3)、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
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4)、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或
者鉴定机构。
执法实践中注意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因情况紧急; ***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
注意:检查过程中,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在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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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
——是办案部门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 题,由公安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该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a、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 b 、除表明执法身份外,还必须持有检查手续,
即《检查证》 (式样九) p54 c、制作检查笔录。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
录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 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 查笔录(式样十) p62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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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单位”的检查
《程序规定》规定:“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 查 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 即补办检查手续。”
(3)、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 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 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式样十二)。必要时,应当对登记 保存的证据拍照。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和证据持有人
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
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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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押证据(物品、文件)的程序性规定
(1)、 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扣押物品、文件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 向被扣押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 (3)、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 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式样十三)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 、 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 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 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 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5)、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
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
,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 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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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样取证
——办案人员从成批的涉案物品中,采取随机的方 式选取适量的样品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该批物 品是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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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毒” 治安案件的种类
(一)、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种植五百株以下) (二)、非法使用婴粟壳案 (三)、 吸食、注射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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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涉毒”类治安行政案件经 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强制措施
1、检查(单位、住所); பைடு நூலகம்、鉴定 3、检测; 4、扣押涉案物品; 5、强制铲除;
6、先行登记保存; 7、强制戒毒; 8、劳动教养。
1、鉴定的目的—— 2、鉴定结果——必须形成书面的《鉴定结论》 3、关于鉴定人资格的规定:
(1)必须是对行政案件中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 ( 2 ) 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
构进行鉴定。不能有当事人自己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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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鉴定结论及提起重新鉴定的规定
(1)、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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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缴物品的处理
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2、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 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
3、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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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
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 查,记明案由、对象
、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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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押物品、文件的处理:
《程序规定》:
“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扣押的物品、文件)退 还当事人。”并制作《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一式二份,一份 交财物领取人,一份附卷。
3、对可以毒品进行鉴定,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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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检测结果。
是否“成瘾” 的认定标准 :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 毒品检测为阳性;对曾经吸食毒品,但有 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 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为“成瘾”。对进行 毒品检测为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 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物(纳络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 出确认。尿样化验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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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检查
1、检查的概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的“ 检查”。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 证工作中,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 携带物品或者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及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的一种调 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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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的目的
为了收集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 。
3、检查的对象有三:
一是违法嫌疑人 二是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 三是相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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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场所”的检查
(场所——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包括住所、单位)
《程序规定》规定: 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 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
A、住所
场所
B、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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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违法嫌疑人“住所”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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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的法律要求
(1)、对违法嫌疑人的检查
A、“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 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B、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
进行。
C、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D、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不必审批程序,由 办案人酌定。
就应当收缴,而无论这些工具或者财物是否归违法嫌疑人本人所有,还是所
属其他人所有,这一规定与以前的规定(归违法嫌疑人本人所有)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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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程序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制作《收缴物品决定书》样二十三) p 123 与《 收缴物品清单》(式样二十四) p126。
两个法律文书,并同时使用。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婴粟等毒品原 植物, 违者除铲除其所种婴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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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问题
(1)、人大《禁毒决定》第六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或 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于处罚。 ”
和证据持有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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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扣押证据(物品、文件)
——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先行 登记保存证据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而对涉案物品、文件进行扣押的一种调查手段。
扣押的范围: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中,对“收集到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
品、文件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都可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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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之三 退还原主
1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 领取;
2、对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 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 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
(二)、1990年12月4日 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 1款:“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 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第8条2款:“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 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a、抽样行为主体——公安执法人员 b、适用对象——数量大或成批的物品 c、取样的方式——随机进行 d、取样的数量——适当(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e、对抽样取证样品的处理——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的 ,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及时返还。如 果样品经检验有减少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注意:处罚手段与处罚强度应当.适用于人大《禁毒决定》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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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程序上注意的问题:
A、抽样取证时,应有物品的持有人(控制物品的人)或 见证人(取证时与在场的本案关的人)在场。
B、并在办案人员开具的《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一式两份)上签名。 拒签的,办案人员在清单上注明。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式样十一) p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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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是指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经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进 行进行登记造册,暂时先予以封存、固定,并责令当事人 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藏,等待不安部 门进一步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调查手段。
先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适用条件:
必须是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并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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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程序性规定
(1)、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 据先行登记保存。
(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如何处理?见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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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之一 收缴
收缴范围—— 用于违法活动的下列工具、设备或
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
*赌博用的赌具;
*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
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
*其他应当收缴的工具和财物。
需要注意:对于应当收缴的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只要是用于违法活动的,
1、讯问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制作讯问笔录。
**问明吸食、注射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来源、种类、数 量(剂量)、采用何种方 法、使用何种器具及吸食、注射过程;
**问明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是 毒品而吸食或 注射; **问明毒资来源,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涉案物品扣押清单,结案时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销毁。
5、证人证言 询问笔录。
6、受过处罚、处理的材料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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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处罚、处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1994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政府禁令,吸 食、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处理”之二 没收。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如果经审查认定涉案 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应当在决定对违法 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或者非法财物的决定,并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写明。
如:“罚款贰佰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壹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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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范围——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没收程序——**与行政处罚同时运用,并将没收财物内容
4、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 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照上述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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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制铲除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的婴粟等毒 品原植物以强制手段予以铲除的法律措施。
1、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规定:
写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式样二十二
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配套使用。
特别说明: 在执法实践中,对于不予处罚的情形下的“没
收”,如何实现,如:违法行为人未达到 法定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处罚,对其违法所得 和非法财物也就无法没收。在这种 情况,应当
采用“收缴”强制措施。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严厉禁止违反政府 规定种植婴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婴粟等毒 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 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 适用强制铲除,应当与拘留或者罚款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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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查处 吸食、注射毒品(包括成 瘾)案件的证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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