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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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
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4.24
•【字号】粤财工[2011]155号
•【施行日期】2011.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
复
(粤财工〔2011〕155号)
陆勇周、周怡平: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陆勇周、周怡平为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合伙人。
担任合伙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规定的专职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备案。
三、同意陆勇周为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同意陆勇周(注册证号:45000196)、周怡平(注册证号:
44040027)、谭长义(注册证号:44020057)、邹励川(注册证号:51000949)、马苏林(注册证号:11060088)等5人为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出资总额为30万元。
办公地址在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88号新华大厦13楼1号G。
六、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东莞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当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接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现有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违法情形的,省财政厅将依法撤回或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