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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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19
•【字号】津住建质安〔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
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海河教育园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加强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跨区域的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外,本市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建设程序。
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实施的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三、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同时邀请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参加验收。
四、市区两级住建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供热和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检查。
五、各区住建委应当充实专业监管人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02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