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天津建经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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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营改增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二、人材机除税价 测算
•三、各项费率测算 •四、综合水平测算
•五、调整方案发布
•信息价发布
三、费用定额调整的方法
〉 资源配置: 〉 1、参与提交工程企业:20家,覆盖所需工程各个类别; 〉 2、参与测算具体工作:10人,按专业划分,每个专业1-
2人; 〉 3、测算人员要求:建设方、施工方、中介咨询; 〉 4、软件技术服务人员;
•销售额×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销售额
•征收率
•不含应纳税额—价外税
二、原费用定额介绍及调整内容

我区现执行的费用定额是《2013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费用组成内容,费用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
械费、规费、企业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利润、税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docx
二、原费用定额介绍及调整内容
一、营改增概述
〉 3、两税差异:
〉 3.1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的性质,但计算应纳税额的方
法不同。应纳税额=营业额(工程造价)×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
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 3.2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 营业税应纳税金的计算以营业额(工程造价)为基础,现
•3年下来,交税690万,比预计多190万。 • 当期产生的销项不能结转,必须在当期完成缴税 •当期尚未抵扣完的进项,可以结转到下一周期 •施工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维持一个周期内的收支平衡,减少 进项留底
,以营改增前后发生费用无变化为前提。
三、费用定额调整的方法

天津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天津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附件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为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住建部标定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市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通用规定(一)执行天津市2012计价依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采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本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计价,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

2012计价依据包括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2014年修订版。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计算,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中各项费用组成内容除企业管理.费和税金外,均与原内容一致。

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基价原组成内容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市建委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动态发布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四)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调整方法。

(五)本规定以外的营改增计算内容及方法,按财政部、国家(财税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最新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最新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一)一般计税方法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一)一般计税方法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表4-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表3、其他项目取费标准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中均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4、规费取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5、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税金以除税工程造价为计取基础,费率为11%(二)简易计税方法税金包括增值税应缴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增值税应纳税额二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x适用税率,税率:3%2、城市建设维护税二增值税应纳税额X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3、教育费附加二增值税应纳税额X适用税率,税率:3%4、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应纳税额X适用税率,税率2%以上四项合计,以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税金费率为:市区3.36%、县镇3.30%、乡村3.18%。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建筑[2008]88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2007年6月以来,我市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造价结算带来较大影响。

为稳定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我委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市建委建筑[2008]20号文件精神,以及目前建筑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企业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建筑业办。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合同中约定。

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共12页文档

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共12页文档

ⅩⅩ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具体如下:一、调整原则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价=税前工程总造价×(1+11%)}。

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调整依据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9]4号);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3.ⅩⅩ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政策等;4.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整方法本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具体方法如下:1.材料费(1)材料单价按运到施工现场交货的情况考虑,其费用包括原价、运杂费和场外运输损耗费,另加采保费。

材料费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序号材料种类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平均税率或征收率%1砖、瓦、石灰、砂、土、石、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3 3.042苗木、原木、各类农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1312.77 3有色金属、不锈钢制品1716.854其它材料(设备)1716.665其它材料费15.00注:其中采保费按照我省规定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其中考虑30%含有可扣进项税额,税率按17%。

营改增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营改增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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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一、营改增概述
〉 1、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 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价内税。建筑业营业税为3%.
〉 2、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 收的一个税种。属于价外税,建筑业增值税为11%
〉 3.2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 营业税应纳税金的计算以营业额(工程造价)为基础,现
行计价规则的营业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税制要求进 项税额不进成本,不是销售额(税前造价)的组成,销项税额 计算基础是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而现行工程造价规 则中“税前造价”已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是计算销项税 额的基础。
等; 〉 C%=? 〉 (由于取费基数里包含的内容有差异,需要大量数据测算
占比与平均税率,抵扣占比与平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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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三、费用定额调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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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三、费用定额调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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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三、费用定额调整的方法
应在分析各措施费的组成内容的基础上,参照现行企业
管理费费率的调整方法调整。
〉 规费 〉 不含进行税额,无扣减费用,可视作增值税税率为
“0”
〉 利润

不含进行税额,无扣减费用,可视作增值税税率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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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
二、原费用定额介绍及调整内容
〉 税金 〉 1.税金:按2013年计价定额计算的营业税,各专业

(汇总)营改增建经软件调整办法(新)

(汇总)营改增建经软件调整办法(新)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经软件调整办法1、建经软件读当月造价信息。

2、人工费不做调整。

3、材料费:(1)砖、瓦、砂、土、石料、石灰、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一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混凝土)、自来水的材料(不含粘土实心砖、瓦)价格按0.9709系数调整【工料机单价编辑】批量调整。

(2)植物材料(苗木)材料价格不做调整。

(3)其余材料价格按0.8547系数调整【工料机单价编辑】批量调整。

(4)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按0.878系数调整【相应基价项目名称中的消耗量栏中填入乘以系数后的消耗量】。

(5)未计价材按0.8547系数调整【未计价材价格编辑】批量调整。

(6)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18%计取。

【在软件首页直接改】。

4、机械费:(1)机械台班的价格按0.9298系数调整【工料机单价编辑】批量调整。

(2)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按0.9298系数调整【相应基价项目名称中的消耗量栏中填入乘以系数后的消耗量】。

5、企业管理费: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企业管理费按下表调整。

【在软件首页直接改】6、规费:按原计价依据执行,不做调整。

7、利润: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利润率按下表调整。

【在软件首页直接改】8、税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在计价汇总里直接改】9、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2012年安装工程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按下表调整。

【直接在现有计算公式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

注:“DATA”宏变量替换为系统宏变量】10、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按下表调整。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土建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直接在现有计算公式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

注:在建筑工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采用自动计算方式,无法对公式进行编辑,可以先将自动计算之后金额记下,然后取消自动计算按钮,最后对计算公式进行编辑;如自动计算之后金额为“100”,相应调整系数为“0.9684”,在取消自动计算功能之后,可在计算公式中输入“100*0.9684”】11、材料暂估价、结算价、暂列金额、计日工应为不含税价格。

津建筑函 [2018]83 号”文件《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 [2018]83 号”文件《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2018]83号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文号:津建筑函[2018]83号|浏览量:3819|发布日期:2018-04-28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率由11%调整为10%。

为此,现对我市2016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调整为0.884;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6%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调整为0.9。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调整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478,市政工程
1.0634,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641。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原调整系数×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1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50、夜间施工增加费1.0005、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10、二次搬运费1.0090、建筑垃圾运输费1.0049、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05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24、脚手架搭拆费1.0050、建筑物超高增加费0.9949、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
1.0055。

六、上述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2016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上)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上)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如何进展账务调整?〔上〕-营改增论文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如何进展账务调整?〔上〕建筑企业营改增前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简称“第一种情况〞〕;二是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简称“第二种情况〞〕。

该两种情况下的建筑企业工程,在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应如何进展账务调整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和总结如下。

第一种情况下的账务调整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21]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款规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到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

同时,财会[2021]22号第一条第〔八一〕项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基于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已经确认收入,但因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为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2021年5月1日之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的账务调整如下: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方法进展账务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前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1+11%〕]×11%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方法进展账务调整: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营改增前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1+3%〕]×3%【案例】某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在2021 年2 月30 日进展工程进度结算1 000 万元,发生的合同本钱为700 万元,业主支付500 万元工程款,拖欠施工企业500 万元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500 万元的建安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中约定:业主与施工企业进展的工程进度结算,按照结算工程量支付50%的工程进度款,剩余的50%工程进度款于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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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采管费、税金调整与操作
⑴在工程项目信息窗口中对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采管费率进行调整
说明:在工程项目信息窗口中,单击左侧相应专业,在右下角对管理费调整系数、利润率、材料采管费率进行调整。

⑵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窗口中,对税金进行调整
二、材料、机械单价调整与操作
⑴点击菜单栏“编辑”→“工料机单价编辑”→点击批量调整;
⑵选择需要调整的材料或机械后,在“调整方式”中选择“系数”,输入相应系数。

注:①增值税税率为17%的材料(如钢材),不含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0.17) =含税材料价格×0.8547;
②征收率为3%的材料(如预拌混凝土),不含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
(1+0.03)= 含税材料价格×0.9709;
③不含税机械台班价格=含税机械台班价格×0.9298。

三、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机械调整与操作
在专业工程窗口中,可以对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或机械的消耗量进行修改
注:在消耗量栏中,可以直接输入乘以系数后的消耗量,例如:零星材料费原消耗量为“12.473”乘以相应系数后,结果为“10.951294”,将结果输入消耗量栏中即可。

四、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调整与操作
⑴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窗口左侧,单击“按系数计取计价项目”标签页;
⑵在计算公式中,直接在现有计算公式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

例如: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原公式为“DATA*0.15”,规定中相应系数为“0.88”
则计算公式可修改为“DATA*0.15*0.88”
注:计算公式中“DATA”为空值,需替换为具体数值或可用宏变量,如“F01”等。

五、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调整与操作
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一中,可以对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

例如: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原公式为“(F01+D01)*0.001”
根据规定进行修改后公式为“(F01+D01)*0.001*0.9894”
注: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⑴自动计算功能为启用模式时,按下“价格组成显示”按钮,手工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金额之和,得结果A;
⑵点击“取消自动计算”按钮,取消自动计算模式,在“计算公式”栏中,进行如下编辑:
A*调整系数。

例如:根据价格组成显示,手工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金额之和为“100”,相应调整系数为:“0.9684”,则在“计算公式”栏中输入“100*0.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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